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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王俞 2018-12-06 2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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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浙江新昌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为了打消少年犯回归社会的疑虑,使他们更有信心地投入新生活,新昌法院严格落实少年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截至目前已经对63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进行了封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痕迹”回归社会。(12月6日《绍兴晚报》)

  所谓“零痕迹”就是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笔抹去。它其实是一种刑事制度,即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法院封存其犯罪记录,让其以“清白之身”回归社会。换句话说,“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等犯罪记录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由司法机关封存起来,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罪犯能无障碍地融入社会,与其他少年一样享受就学、招工等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人犯罪,他们大多是临时起意,或者激情犯罪,且所犯罪行比较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大多良好,重新做人的愿望比较强烈,司法机关在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后,将其犯罪记录封存起来,为其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让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不仅能让其感受法律的善意,避免第二次犯罪,还能让其通过继续读书、努力工作,在提升个人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财富。

  如《白皮书》提到的这则典型案例:在一所职校上学的嵊州人俞某某,因上课玩游戏,手机被老师收走代为保管,他遂起了抢一部手机玩游戏的念头。2015年6月5日晚,俞某某戴上口罩,拿着榔头来到新昌县澄潭镇沃西大桥附近,抢走了村民李某某的手机,还打伤了人。俞某某的犯罪缘于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家庭环境不好,经过刑事处分和帮教,认罪悔罪,决心重做新人,法院封存其犯罪记录,为其顺利走向社会提供便利,体现了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我注意到,该条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是很到位,像新昌法院那样,将63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进行封存,让63位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的还不很普遍。也就是说,让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尚未成为司法惯例。

  检索《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可知,联合国早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如《规则》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等。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成为国际司法惯例,让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有条件地抹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该从特例到惯例,再由惯例到制度,最终落实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宜早日实施。

  文/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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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学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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