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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健康”须明确各方责权利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田德政 2018-12-13 2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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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12月11日《河南商报》)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现代医疗发展的必然趋势。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等,使患者不出城就能享受到外地大医院专家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不出家门就能看病,节省看病时间和费用,改善偏远地区医疗环境和提高医疗质量。借助远程医疗的优势,还可以解决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难题,不仅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也使民众享受到了医疗公平。特别是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后,可以让患者在享受外地专家诊疗的同时,大大降低患者支付的比例。

  过去远程医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没有确定的业务模式,物价部门无法核算成本和定价。医院如自行定价、收费会被物价监管部门定义为“乱收费”。由于“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服务成本低,来钱快,一些地方的医院不断增加远程诊疗项目,有的医院以“名专家远程诊疗”的名义,收取高昂的费用,做一次远程诊疗就是数千元;有的规定了远程诊疗的时间,超过时间还得额外加费;有的医院根本不跟病人商量,就强行要求患者做“远程诊疗”;更有的医院用“远程诊疗”来推卸责任,规避因医院医疗水平不高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份互联网医疗领域重磅文件,首次廓清了互联网医疗的范畴,对涉及诊断、治疗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使用人员和服务方式,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并划清政策“红线”。使患者明确哪些项目适合搞互联网医疗,哪些不应该通过互联网进行医疗。特别是国家医保局制订互联网医疗的物价指导原则后,可以让有关部门在收费方面列出明细,实行政府指导价。当然,最关键的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价格应该由患者与医疗机构根据会诊专家级别、人数协商确定,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随之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也必然增多。实际上,病人除了在经济上承担“互联网诊疗”费用外,更担心的是医疗风险的问题。现在,大医院和基层医院之间没有明确划分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譬如:一些边远的小医院,请大医院专家进行“远程诊疗”后,小医院根据专家远程会诊的结果进行处理,但一旦由于诊疗失误,出现了医疗责任事故,患者去找谁?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互联网诊疗”责任的认定,约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比例,从而提高互联网诊疗专家的责任心。

  “互联网+医疗健康”诊疗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技术走在前面,而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往往都比较滞后,而这些又往往严重影响新事物的发展。河南省应该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进行更加明确的细化,使之有更好的可执行力。特别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上的咨询、信息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之间的界限,对远程疾病诊断和治疗行为等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才能使“互联网诊疗”更好地服务患者,使患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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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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