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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

来源:红网 作者:童其君 编辑:田德政 2018-12-28 16: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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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是52岁的工友徐应能从脚手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构成二级伤残却没有伤残津贴,仅一次拿到45万元意外伤害赔偿,杨兵等16位农民工还被蒙在鼓里,以为施工单位与自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缴纳的是工伤保险。10月18日,杨兵等人投诉到沈阳市铁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单位赔偿徐应能工伤待遇,并与16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缴工伤保险。(12月27日《工人日报》)

  2014年春节前后,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我国现有4000万建筑工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职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甚至导致破产,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十分必要。然而,令人忧心忡忡的是,《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的事屡见不鲜。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用“意外险”代替“工伤险”的建筑、采煤行业用人单位占六成以上。沈阳建筑采煤业为何超六成单位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一方面,工伤保险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缴成本高,而意外险保费低;另一方面,工伤意外事故发生几率低,意外险“性价比高”让许多单位存有侥幸心理“鱼目混珠”。如一个月薪6000元的井下爆破工,单位每月工伤保险应缴存120元,而要一起缴纳的医疗保险480元、养老保险720元、失业保险120元,共计1320元。一人每月多缴存1440元,整个矿如果雇农民工50人,一年下来就要86.4万元。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按一年保费50元计算)仅为2500元。这样的买卖,两“利”相权取其重,用人单位一下就动心任性。这种企业贪图小利为节省成本的做法却让员工吃了大亏,如因为徐应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企业所说的“工伤保险”就是在某保险公司买了1年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少拿工伤待遇91万元。

  其实,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是员工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因此,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只是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职业伤害频发,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快构建积极有效的工伤保险预防制度,促进职业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既是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因此,建筑企业也应想明白算算“图小利而吃大亏”的帐,缴纳工伤保险,有利于劳资之间增强信任,避免误会及争议的发生。须知,意外伤害险一般最高赔付50万元,一旦工伤严重,农民工打起官司,企业要赔付全部的工伤待遇,而不是减去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其实,企业这样做得不偿失。而如果依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这笔钱就由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而,应刻不容缓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应严格执法,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再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后的权益。第四应积极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应严格落实执行人社部规定的:工商保险费在过程概算中单列,项目不参保,不得开工建设!

  文/童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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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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