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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刑法层面审视高空抛物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2018-12-28 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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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问题提出了建议。

  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个规定实际上延续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表述,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通俗地说,如果有人被“高空抛物”砸中造成死伤后果,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这栋楼的所有住户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用意在于保护被损害一方的利益。想想看,一个人遭遇天降横祸被砸死砸伤,却找不到肇事者是谁。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可能造成这种伤害的住户对他进行赔偿,这对受害者是一种安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但是,包括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反对者们的意见,也必须引起重视。在他们看来,对受害者的“公平”反过来造成了对赔偿者的不公平。不是受害者不该得到安抚,而是为数众多的居民不该莫名其妙地背锅。

  谁有过错,谁担责任,这是民事法律的常态原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担责,这也是一种归责的方式。现在,这个法条所遭遇的尴尬是,它并不符合民众关于“谁有错,谁担责”的朴素价值认知。即便法院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判决,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按照反对者的意见,现行的“众人背锅”的做法应该改为由国家赔偿或者物业赔偿。但正如有委员所辩驳的那样,物业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赔偿,若物业无过错硬性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恐怕也是无端加重物业的责任。至于国家赔偿的说法,好像并不严谨。或许,换成社会救助更加符合逻辑,毕竟这是基于公平而给予伤害者的一种补偿。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在讨论谁来赔之前,尤其需要从刑法层面审视高空抛物问题。

  高空抛物,首先不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相当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问题。尽管目前刑法当中已经有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可以涵盖高空抛物的问题,但是仍然显得针对性不足。现实当中,一旦找不到肇事者,处理者下意识地就会把事件当成民事问题要求“众人背锅”。应当明确,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除非其后果显著轻微。高空抛物事件首先要刑事立案进行查处,一旦进入刑侦程序,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对引发公愤的高空抛物问题,运用先刑事、后民事的思路进行立法,其效果可能要优于单纯在民事立法上寻找出路。

  文/周东飞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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