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管是《公务员法》还是《辞职暂行规定》,都对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做了明确的规定,此次引咎辞职又进入环保法,对建设责任政府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如果相关制度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环节当中势必会起到副作用,入环保法的引咎辞职制度同样也不例外。
众所周知,不管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但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相关管理部门的官员都难辞其咎,但这里面还是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一种情况是,因为工作失职而导致监管漏洞,那么相关领导担负的是间接领导责任,在此条件下,引咎辞职更应该体现为一种对责任的主动担当,倘若成为当事者政治生涯的终结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情况是,部分主管部门官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的渎职、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对于这部分官员,引咎辞职绝不能成为其尽早逃离公众视野和法律责任的假担当,尽管是辞职,责任也是辞不掉的,相关的司法程序就必须要启动。
可现实的情况却是,一方面,有些存在违法违规的官员还就钻引咎辞职的空子,妄图以引咎辞职为幌子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比如青岛市原公安局局长万国忠因泄密公安部的扫黄行动而引咎辞职,可事后却证明其就是当地黄毒现象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负有间接领导责任官员的引咎辞职,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平息民愤的工具,简直是为了辞职而辞职,再加上复出机制的不健全,尽管现实当中出现过复出官员,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引咎辞职往往意味着官员政治生命的结束,其基本上就等同于撤职,那么本来应当是一种强化责任的制度,实际上却俨然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惩罚性制度,而对于少数的复出官员也难逃作秀的怀疑。
很明显,对于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官员,引咎辞职也需要清算旧账,但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不需要承担事故直接责任的官员,更需要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引咎辞职官员辞职后的生存空间和复出机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复出机制不是由组织上传下达式的安排,而是在充分尊重民意前提下的制度运作,让复出机制经得起群众的质疑,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消除公众对辞职官员作秀的疑虑,也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那些深得民心的优秀官员不会因为辞职而被埋没。
所以,引咎辞职本质上更应该体现为道义上的责任,是一种制度化的责任运作空间,其目的在于强化官员的责任,而不是惩罚官员。尽管引咎辞职已经写进了环保法,但是还需要其细化,尽快出台一些操作层面上的制度设计,既不能让确实存在问题的官员钻引咎辞职的漏洞,也不能让真正有才能的官员因此而流失。
文/张松超
来源:红网
作者:张松超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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