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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量化考核不该标注“含金量”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夏熊飞 2015-08-15 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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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相关负责人也直叫屈,其称,根本就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只是大家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8月14日《华商报》)
  
  不难看出,尽管安康交管部门称“根本就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但还是间接承认了在量化考核中包含了罚款指标的,只不过是“大家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下达的是量化考核,不是专项罚款指标。罚款指标是量化考核中的一个“外延”。但这能不能化解人们对这项罚款指标的质疑?或者说,当罚款指标纳入量化考核,就不违背公安部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的规定?
  
  结果可能恰恰相反。如果说罚款指标只是量化考核中的一个“外延”,那么,量化考核就如水果,而罚款指标就是“苹果”了。而在“水果”这个内涵里,还有诸如生梨、香蕉的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以及形象、仪表规范化、街头缓堵保畅能力等“外延”,为何只对“苹果”下达了每月罚够5500元的指标?假如这是因为只有罚款才可量化到金额,那么,罚款是脱离了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等的一项独立“收费”?
  
  因此,用量化考核来掩盖罚款指标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真正做到了对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等的量化考核,其中已经包含了罚款在内的各种执法实绩。而对罚款“另起一行”,专门下达指标,就暴露了这个量化考核的“含金量”。
  
  公安部规定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其中的“变相”,应该是指把执法变成创收的违法行为。基于罚款指标的直观性,以及在当前执法现状下的随意性,就强化了完成这个指标的可行性。当一项量化考核,包含了与交警切身利益相关的罚款指标,结果是不难想象的。极有可能的后果就是,量化考核成了罚款指标的挡箭牌,罚款指标的完成情况,成了量化考核的成绩单。
  
  那么,本来就包括了罚款在内的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等执法行为,如果没有完成罚款指标,一切等于白干;而当完成了罚款指标,还会计较形象、仪表规范化、街头缓堵保畅能力么?反过来说,当交警在执法中严格注意自身形象、仪表规范化,又兼顾缓堵保畅,还有多少精力计算自己的“钱袋”?而当罚款“生意”好的时候,在完成了罚款指标后,还会不会去继续卖力?
  
  量化确实是一种很好的考核方式,但对执法的量化考核不该标注“含金量”。道理很简单,执法是带有强制性的,即使执法不当,被罚者也难以当成予以拒绝。一旦执法者因利益驱使而产生执法冲动,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的。所以,传说中的交警“罚款指标”,一直遭到社会诟病。安康交管部门怎么能还在那么科学的量化考核中,夹杂极易产生弊端的罚款指标?如果不是出于对“创收”的过分热情,无需对罚款专门量化,在严格执行对疏导交通、纠违、查酒驾等的量化考核中,会少了必须的罚款么?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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