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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败的偶然与必然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2019-04-28 2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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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把少女比成鲜花的是天才,第二个把少女比成鲜花的是庸才,第三个把少女比成鲜花的则是蠢材,殊不知,这法则也适用于维权。先前某地女车主坐汽车引擎盖维权旷世奇闻,引发舆论大哗和广泛臧否。受事件惯性影响,个别国人偏偏改变不了亦步亦趋东施效颦习性,非要步其后尘如法炮制“坐”式维权。贻笑大方的是,此一时也,彼一时也,时过境迁的维权结果,注定是大相径庭“不可同日而语”。

注意到,近日媒体至少公开披露两则消息:一则是,某地一女子坐上宣传沙盘,称遭遇楼盘消费诈欺;房产商方则辩驳,女子所称合同并未约。要命的是,经鉴定沙盘维修需5万元之巨,女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刑拘。再一则是,某地一女子同样坐汽车引擎盖维权,岂料引擎盖吃不消,竟然被她坐扁,引发商家报警处置。两出维权糗戏如出一辙,非但未能达到维权目的,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作为维权“秘密武器”,女车主坐汽车引擎盖维权成功,后续效仿者折沙沉戟昭示人们,世上没有屡试不爽的“秘密武器”,只有用对时间用对地点的“秘密武器”;“秘密武器”性属非典型非理性维权方式,取得成功是有条件和偶然的。

反思两例维权事件,之所以酿成维权不成反侵权的苦果,教训无非两个:一是非理性。冲动是魔鬼,采取并放纵过激行为,酿成了违法甚至犯罪后果。试问,假如女子理智一点,不坐到不堪压迫“中看不中坐”的宣传沙盘上,会有损害结果发生吗?二是不依法。依法前提乃知法,知法不见得能守法,但守法必先知法。两起事件事主之所以被追究,正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侵权后果“坐”实。试想,设若她们具备起码法律意识和基本法律知识,守住合格公民基本文明底线,会发生恐怕连她们自己也不愿看到不堪接受的尴尬结果吗?

事实上,放眼每一次公民理性依法违权,哪怕是成功的非理性另类维权,都在推动消费保护权益法治环境的改善和进步。作为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具有权益救济诉求的消费者,理应首选拿起法律武器,理性依法维权;而不是简单效仿和盲目复制非理性维权成功者的另类方式。《晏子春秋》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其实,维权生态亦然,法治环境不同,哪怕用同样维权方式维权,也未必能产生同样的维权结果。

近日,某地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汽车消费纠纷。张女士提车打火后,发现方向盘不能转动,经测试确定为方向盘下方转向机坏了。张查阅国家家用轿车三包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此问题属60天内可以免费退换范围,要求按照三包规定退换,坚决不同意修理并向消协投诉。消协受理后,向汽车客服中心寄去协助消费纠纷联系函,并积极与店家联系讲解国家相关政策,最终店家同意无条件退车,张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消费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我不知道,这起维权成功事件是不是与近期车主坐引擎盖维权效应有关联,但我敢肯定,理性依法维权胜利结果是必然的。除非你先入为主从来不信法治,或法治环境不能让能产生法律敬畏和法律遵从。

在法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特定时空,“会闹的孩子有奶喝”确实让一些国人尝到甜头,以至此句被不少国人奉为维权金科玉律,其实不然。“会闹的孩子”因为非理性,未必每次都“有奶喝”;“不会闹的孩子”因为理性,也许暂时“无奶喝”,但最终一定会“有奶喝”。这既是法治精神的基本指向,也是维权成败规律作用的偶然与必然,更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由蜡烛到电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规律。消费维权如是,一切维权概莫能外。

文/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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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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