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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是“无权处置我”的护身符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田德政 2019-08-16 22: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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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15日上午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此前,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8月15日 澎湃新闻)

7月17日20时37分,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闽JD***8号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随后,霞浦县公安局向霞浦县人大提请许可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

由于我国人大代表大都为兼职,兼职容易混淆或弱化代表身份,使代表身份很容易被另一种社会身份所掩盖。当拥有“人大代表”资格者为了达到某种实用目的需要利用这一身份时,就容易放大法律给予代表的司法保障权,如人身自由、言论免责等。因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由于“人民代表”享受多种特权,一些居心不良者,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人大代表”资格。这些特殊的“人大代表”,一旦得到了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就成了他们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和“挡箭牌”。其实,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庇护代表犯罪的工具。

苏某辉虽贵为“人大代表”,却干着与“人大代表”职务相悖的事情,实在让人无法理解。诚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大代表也是人,不免有犯错的时候,但明知严重违法,违了法又不知悔改,一点也不感到脸红,这样的人大代表真是连最起码的底线都没有。如此低标准地要求自己,而且在违法醉酒驾驶后,更嚣张地用车辆阻塞交通,这样的人大代表完全辜负了选民们的信任,蒙骗了善良的百姓。我们对人大代表最朴素的理解是,代表人民行使各种权力,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百姓说话,为民谋利。不管通过什么手段,既然当上了“人大代表”,就应该在得到权力的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用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苏某辉不仅醉酒驾驶,而且用车堵塞交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这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格格不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

人大代表的形象“伤不起”。在这里,我们真心希望,有关部门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苏某辉这样的“人大代表”中的败类进行严惩,千万不能让其用“人大代表”的身份成为“无权处置我”的护身符。另外,我们斗胆建议,有关部门必须严把人大代表的“入门关”,谨防唯“富豪”是举,平时更应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于影响人大代表形象的,更当从政治的高度,依照相关规定、毫不客气地处理。

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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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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