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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恋爱经历,“扒皮式”应聘很荒唐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陈乘 2021-03-01 18: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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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睿鸫

近日,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被指侵犯应聘者的隐私。南昌市人社部门回应称,企业已知错并致歉,也已更改了应聘登记表格。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2月27日 澎湃新闻)

因为“女子应聘公司人事岗位,被要求写恋爱经历”的话题,特别吸引公众的眼球,很快冲上了热搜榜。这家公司之所以让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作为必填事项,初衷是为考察应聘人员的情商,并称从公司数据上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较好。

尽管目前该公司经营性质媒体并未报道,但从招聘这番操作手法来审视,既缺失情商,更暴露出十足的“法盲”。殊不知,将招聘高情商的员工,演变成恋爱经历和时长,这是对个人隐私的公然冒犯。《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显然,以招聘方式要求应聘者填写个人恋爱经历,是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该要求已构成侵权,冒犯了应聘者。

近些年来,不少求职者感到感觉在找工作时完全没有个人隐私可言,很多企业没有“边界意识”“问得没边儿”。从“父母是什么职业”,到“什么时候要孩子”,再到“购房是用贷款还是全款”,再到如今“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这些完全可称得上是“扒皮式”应聘。现实中,不少应聘者被用人单位层层“扒皮”,好无尊严,虽然不想就范,但是为了找个“饭碗”,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

实际上,对于企业招聘员工个人信息的边界,并非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建立劳动合同无关的,则没有义务予以披露。一般而言,与劳动合同的直接相关的背景信息,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技能状况等,用人单位对此有知情权,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

不仅如此,2019年2月,人社部等9部门还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状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面对层出不穷荒唐至极的“扒皮式”应聘,一方面人事、劳动监管等职能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扒皮式”应聘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惩不贷;与此同时,企业要加强自律意识,严把应聘关口,不要恣意推出奇葩应聘,触碰国家法律“红线”;此外,应聘者也应像这家企业应聘网友那样,勇敢站出来大声说“不”,让企业的不光彩做法,曝光于天下,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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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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