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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收取学生罚款数万,不能只是“罚酒三杯”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化定兴 2021-04-04 19: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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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维扬书生

近日,甘肃酒泉。学生家长反映,酒泉市第六中学一班主任对学生迟到等行为罚款,一学期现金或罚没七八万。肃州区教育局局长杨生英表示,对该教师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回钱款。(4月3日 澎湃新闻)

对肃州区教育局给出的处理意见,公众难言满意。班主任收取学生罚款至少有三点不妥:

首先,罚款不是教育手段。丁某作为初三毕业班的班主任,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交作业,这都没有什么错,但是,丁某在微信群里规定学生迟到、没完成作业、考试退步等都得罚款。作业做不完,罚;不做,罚;迟交,罚。考试成绩也与罚款挂钩,第10名退步到11名也要罚,如此这般滥开“罚单”显然是错误的。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可以进行口头批评,严重的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怎么可以以罚代教呢?尽管罚款能让学生有心痛的感觉,但罚款不是教师应当采取的教育方式。

其次,罚款背离教育法规。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地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4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这里的“一费”,指的是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由此可见,教师巧立名目让学生多交一分钱都属于违规收费。

再次,罚款涉嫌违法。丁某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罚款,金额从最低10元到最高500元不等,一学期现金或罚了七八万,严格意义上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和经过授权的具有管理国家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具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只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机构,无权对学生作出罚款的决定,老师属于自然人,更没有资格随便罚学生款,酒泉市第六中学初三(6)班学生几天内交的罚款就高达6000多元,班主任丁某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班主任收取学生罚款数万,不但加剧了师生的对立情绪,加大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当地教育形象。而当地教育局只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回欠款,这无异于是“罚酒三杯”,有纵容包庇之嫌。希望当地纪委迅速介入调查,查清罚款数额及资金去向,是否存在中饱私囊的贪污行为,依据调查结果,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丁某作出严肃处理,还教育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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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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