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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意义非凡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张瑜 2021-06-04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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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学进

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很多亮点,如第四十条的规定就很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是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报告义务做出规定,其意义非同小可。看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是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还是向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这是每个公民必须回答的问题。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国人向来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管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遇事绕着走,很少会主动报告有关部门的。报与不报,因为关涉的是义务,即便不报也构不成犯法,因而多数人选择不报。

如今情形不一样了,新的《未保法》已经做出了上述明文规定,那报与不报已经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单选题:必须报。如果知情不报,就要受到法律处分。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可以解读为强制报告,已经将报告上升到了法定义务的高度,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揆诸现实,无论是校园性侵案还是欺凌案,都存在“发现难”的问题。按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的观点,“教师性侵害学生案件的隐案率是1:7,一起性侵案背后有7起不被人所知”。1:7的隐案率表明,曝光的性侵案只是冰山一角。校园欺凌案也可作如是观。

隐案率为什么这么高?原因有三: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原因不敢报告老师和家长;二是实施侵害的教师包括校长往往以诱骗、恫吓和利诱的手段实施侵害;三是一些学校为了不使学校声誉受损故意瞒报,包庇侵害者。三个原因叠加在一起,造成了“发现难”,也加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新修订的《未保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将知情报告上升到法定义务,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者予以法律处分,对这一亮点,不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了解掌握并积极配合,家长、公职人员、工人农民等社会各界人士都要心中有数,积极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发现侵害学生权益的事,必须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检举揭发,尽到一个公民的法定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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