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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后狗撞倒老太,判司机担责80%合理吗?

来源:红网 作者:张隐曜 编辑:张瑜 2021-09-11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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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隐曜

开车时撞到一条突然跑出来的狗,狗受惊乱窜,撞倒一旁行走的老太,致其踝骨骨折。浙江临海市法院日前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案,认定驾驶人承担80%责任,判决其保险公司赔偿26000元,驾驶人王某赔偿4000元。(9月9日 澎湃新闻)

车撞到狗,狗又撞到路边老太,情节不可为不“狗血”。然而,比起这场有些离奇的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却引发了更多的关注,不少网友发出了不合理的质疑声。

本案中,临海市法院认为,王某驾车“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其撞狗的行为开启了危险源。另外,尽管认为疏于管理的狗主人也是侵权人,但由于涉事犬只来历不明,无法追加主人为共同被告,且伤者李老太放弃了对狗主人的追究,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80%的责任。

相较于行人,机动车驾驶员被认为是强势的一方,因而在交通活动中被要求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但是,注意义务显然要有个界限。有必要追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多少?在这一速度下,面对突然跑出的狗,有多少司机能够及时注意到,或者说,能够迅速反应、避免碰撞?

赋予机动车一方更多注意义务,是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但这不能成为强者身上的重压。有关部门在进行认定时,显然应当拿出科学的依据。遗憾的是,就公开信息来看,本案中,法院并未对此进行阐释说明。也正因此,很多人不免担忧:面对“一条突然跑出来的狗”,是不是 ,只要撞上了就是未尽到注意义务?当违法变得不可避免,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和大众的信仰。

除了“注意义务”的认定之外,此案中,赔偿责任的分配也令人存疑。引发这场连环事故的,是未拴绳而跑入马路的犬只。问责论罚,未尽管理责任的狗主人,明显才是“祸首”所在。即便找不到狗主人,又或者涉事犬只是流浪狗,王某也不该为他人、为动物之过而受罚。让王某承担80%的责任,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去年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车撞狗后狗撞倒老太”,虽然情节有些离奇复杂,但却是每个车主都可能遭遇的尴尬。对于驾驶员责任的认定,检验着司法的力量、是非、温度,关乎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目前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当事人是否上诉犹未可知。但是,即便当事人不上诉,法院方面也有必要站出来,对此案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毕竟,千千万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司法的成色,就在这看似一砖一瓦的“小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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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隐曜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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