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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该判其“倾家荡产”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刘昱 2022-04-11 1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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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被告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付某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被判1376万元赔偿金。(4月10日《中国新闻周刊》)

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民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四川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罚“不可谓不重”。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被告人付某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1376万元,可以说是“倾家荡产”。笔者认为,火锅用“老油”重判重罚具有震慑力,食品安全犯罪就该判其“倾家荡产”。

本案中,自2018年4月起,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授意该店厨师长、后厨领班朱某某、许某某,通过过滤、沉淀等方式,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给顾客食用。经查明,付某使用废弃火锅油脂销售给消费者食用,持续时间达19个月,销售额达137.6万元。作为该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付某等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按销售额十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火锅店使用“老油”锅底的废油再利用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提炼使用“地沟油”的方式之一,从法律适用上一般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销售金额达137万,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第144条中明确,致人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法有据,为其“毒害”消费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本案涉及到民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以销售额十倍计惩罚性赔偿金,并处罚金1376万元,真正让被告人“倾家荡产”。此惩罚性罚金,具有强大的震慑力,警示无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可能触犯刑法要蹲监狱,还有可能罚到你倾家荡产,看今后谁还敢食品安全犯罪。

川渝地区以火锅闻名,几乎人人都爱吃火锅,火锅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使用“老油”或许是当地火锅餐饮行业的潜规则,这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例,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那些仍在使用“老油”的火锅店,赶快悬崖勒马,保障好消费者的“舌尖上安全”,否则,等待其的同样是“倾家荡产”。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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