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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打麻将被拘”仍有疑惑待解
2019-03-20 16:22:42 字号:

“教师打麻将被拘”仍有疑惑待解

云南丽江市永胜县6名在职教师,因“寒假期间在自己家里打麻将”,被当地警方查获,6人被处行拘十日。“问题线索”被移交至县教育局调查处理后,6名教师近日又均被降低岗位等级,涉事3所学校的校长也被问责。此事被曝光后,激起舆论波澜。(3月19日《潇湘晨报》)

近日来,“教师寒假在家打麻将被拘降级”事件引发热议,广大网友和媒体评论员纷纷为6名教师鸣不平,替他们喊冤。我以为,此案仍有可疑之处。

新京报发表题为《6教师寒假打麻将被拘留、降级:宜用案情公开释疑》的评论员文章,作者称,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赌博必须得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等要件。“聚众赌博”的内在前提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

此处引用的是《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而6名老师仅被处以行政拘留,说明他们违反的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触犯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于赌资多少方属于“赌资较大”,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标准。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情形。而这一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三)明知赌博同伙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四)参与流动赌场赌博的;(五)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六)赴境外赌场参与赌博,赌博资金结算地在云南的;(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八)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警方在张某某(无业)家中现场查获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人员12人,为赌博提供条件1人(张某某),缴获赌资2.88万元,其中9人为国家公职人员(6人为教师)。

在该案中,既然人均赌资远远超过200元,就可以认定为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虽然人均赌资尚未达到2000元,但也相差不远,更何况,不仅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而且12人中有9人为国家公职人员(6人为教师)。因此,可以认定该案为“赌资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问题在于,《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为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4日,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据官方通报称,县公安机关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罚的,并没有提及《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赌资较大”作出统一规定,而云南的地方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那么,公安机关的上述处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再说,认定赌资数额,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用以赌博的款物,不能简单地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全部款物认定为赌资。对有证据证明个人赌博时所携带的款物确有其他用途的,不能认定为赌资。对所携带的款物明显高于可能输赢大小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赌资。

通报称公安机关缴获赌资2.88万元,但并没有说清楚这赌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如果把参赌人员身上所带的全部钱款当作赌资,则未必合理。举个例子,假如每次输赢1元钱,其中一人身上带了1000元,这1000元就不能全部当作赌资,因为一个晚上他不可能输赢1000次。在本案中,通报并没有说明每次输赢多少钱,也就无法判断2.88万元是否全部属于赌资。

总之,“教师寒假在家打麻将被拘”事件仍有许多“未解之谜”,有关部门恐怕还要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解释。

文/李蓬国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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