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到工厂向老板讨要薪水,没成想争吵中老板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身亡。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女工张某与老板,因工资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双方对此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女工张某言语刺激导致老板情绪激动,进而诱发老板突发疾病死亡。因此,女工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000元。(5月2日《新闻晨报》)
讨要加班费发生口角气死老板,女工却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此判案实在令人纳闷:“死者为大”的思想还要继续与法治精神混为一谈吗?
我们知道,“正当防卫”之所以长期得不得伸张,就跟“死者为大”的思想有着密切联系。这种蛮不讲理、息事宁人的和事佬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并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后来,由于“昆山案”等引发舆论极大反弹的事件,倒逼“正当防卫”拨乱反正,“正当防卫主要靠跑”等教导好人自认倒霉的潜意识、潜规则不再风行。
可是,“死者为大”“各打五十大板”的思想仍有市场,法治仍有可能打折,本案就是例子。先简单回顾案情。女工张某家境贫寒,既要照顾因为工伤导致高位截瘫的丈夫,还要赚钱养活一家老小。据张某陈述,她与老板协商,她中午不休息希望老板给她多付点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加1元/天,加班满200天加2元/天。张某已经整整两百多天没请过一天假,中午也没有休息过,她反复计算后,觉得可以拿到2500元加班费。但到了年底结算工资的时候,她去讨要加班费,老板却说之前也没有这个约定,也没有要求张某加班,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张某急了,拉着老板,要求补给她加班费。两人发生口角,老板情绪一激动,边说边用手指着张某,突然就倒地了,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女工张某究竟有没有责任呢?法院判定她承担10%的责任,因为“老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身疾病,应负主要责任,女工张某的讨薪行为与老板的死亡,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张某的行为是导致老板突发疾病的诱因。”也就是说,张某应该哑巴吃黄连,根本不该去讨要加班费,如果非要讨薪,也应该“文明”一点,“和气”一点,不能气着老板,更不能把他气死。
这分明是强人所难,而且是强好人所难。且不说“加班满100天加1元/天,加班满200天加2元/天”的加班费标准多么无良,既然老板与女工商定了,就应该兑现承诺。女工张某靠一点可怜的工资和加班费养家糊口,老板居然拒不支付加班费,还矢口否认这个约定。如此无耻混账,分明是欺诈与压榨工人,分明是践踏法律的尊严,作为被欺凌和欺骗的女工,难道没有权利维权吗?难道没有权利生气吗?
她只是生气而已,只是讲话大声一点而已,谁曾想,老板比她更激动,好像委屈的是他,结果一激动,就气死了。而法院据此认定女工讨薪是导致老板死亡的“诱因”,真够气人的(如果这个判决把女工或家人气死或气病,法院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严格来说,整个事件都是由于老板自身原因导致的,既有身体原因,更有心理方面的原因。作为恶意欺诈女工的老板,他根本没有资格生气,而应该道歉认错,乖乖支付加班费。由于他的身体有病,心胸狭隘,蛮不讲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如果真要追究“诱因”,他欺骗女工在先,耍赖在后,这才是导致他病发的真正“诱因”,与女工的正当维权行为没有半毛钱关系。法院所称的“女工张某与老板,因工资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双方对此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更是无稽之谈。明明是老板赖账,女工有什么“过错”?
总之,当人们遭遇不公平、非正义的对待时,被欺凌者敢于理直气壮地维权,法律敢于为之撑腰,正义才能落地,社会才有希望。
文/李蓬国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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