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13时40分,涉伪造多张身份证事件的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盐源镇副镇长罗清繁回应称,对于伪造身份证事件,当地司法机关与纪委监察部门已有定性,本人不予评价。他目前仍担任盐源镇副镇长一职。(8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以此为据,副镇长伪造身份证,是妥妥切切的犯罪行为。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情节的判定上。作为异地审理方,永善县检察院作出裁定:情节轻微,不予起诉。那么问题就来了,情节轻微的依据是什么?尽管当地有关部门没有透露假身份证的数量,但从群众的举报情况来看,数量绝非是一两张。所以,面对随之而来的质疑声,永善县检察院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裁定证据和法律依据。
做出“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结论,结果至少能保住罗某的公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一旦被依法判处刑罚,都要给予开除处分。然而,随便网上搜索不难发现,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一旦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成立,当事人都要面临刑罚处理。从这条法律条款看,即使罗某的行为情节再轻微,都缺少不予起诉的依据。
从罗某伪造身份证的目的来看,其是为了完成监护人数指标,属于行政造假行为。其原本的危害程度就不轻。更何况把这种行为定性为情节轻微,很可能会引发其他类似的效仿行为。一旦纵容了基层部门或基层干部的某些造假行为,损害的必然是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和政府形象。毋庸置疑,其次生危害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
显然,纵使有千百般理由,永善县检察院关于“副镇长伪造身份证”事件的裁定结论都站不住脚。不管是否缘于受到外界干扰,这种行为都突破了法律的底线,相关部门理应启动真正意义的问责程序。当然,当务之急还是要给“副镇长伪造身份证”一个准确的鉴定,以此维护好法律的尊严与正义。
文/赵耀世
来源:红网
作者:赵耀世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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