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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试用期社保“盲区”企业须摈弃“小九九”
2019-08-28 16:15:48 字号:

8月22日,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的回升,这反映出企业社保合规意识逐步增强。不过,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居于不合规操作的首位。这表明,由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试用期社保“盲区”值得各方关注。(8月27日《工人日报》)

今年以来,国家推动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行动,社保降费更是力度空前,全国各城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高于16%的,要一次性降低到16%。尽管如此,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后才为员工缴纳社保,此等“盲区”的存在让人不能不唏嘘。

社会保险乃政府为员工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唯社保为强制性福利,其是否缴纳、如何缴纳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相互商量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什么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相悖,也属违法。

试用期间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那他们就不是“二等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概莫能外。必不可少的,就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少企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并非不清楚。但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稳定也是个现实问题,其离职概率相对于正式员工往往会更大一些。既如此,从节约成本考虑,试用期内我先不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这样一个问题。员工从找工作不易着想,一般会选择默默忍受。只要试用期一过,能够胜任岗位要求,我就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更有甚者,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你走就走吧,我继续换,单位持续用的是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

从宽泛意义上讲,试用期的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试用期限会被认定为那段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不签合同与签了合同而不交社保,其违法性质无二。

表面看,企业算盘打得很精,“小九九”似乎也天衣无缝。其实,此种违法成本并不小。除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严重处罚外,还会大大增加用工风险。一为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若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企业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经济补偿成本。二为试用期内若员工发生工伤,社保机构不会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企业将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

从更长远角度看,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对企业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方面的负面作用也不可低估,并且减弱或降低企业的凝聚力。这对企业来说不可谓小事,最终影响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只顾眼前利益,看似得利,实则不然,因小失大,绝不足取。

文/姚村社

来源:红网

作者:姚村社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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