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纪委监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组在曹老集镇开展检查时,发现一份2017年12月下达的纪律处分决定送达材料缺少受处分人的签收落款。(9月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在党纪政纪处分书的背后,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某一违规违纪案件的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村委主任胡某某的违规违纪情况,曹老集镇纪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是合乎制度要求的。特别是在执行环节,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都要不折不扣地将问责效应释放出来。然而,由于当事人存在抵触心理,就任由这份处分书“悬空”,着实令人遗憾。
当事人拒不签字,折射执纪方式方法缺乏力度。处分书固然是对当事人的惩罚决定,但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惩”与“治”的平衡点。换句话说,不可一味地体现执纪的刚性,还要重视“治病救人”。试想,倘若能通过讲政策、析问题、给良方,让胡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所在,并看到整改的方向,相信其抵触心理就不至于这么强烈。
其实,处分原本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执纪的“最后一公里”出现“肠梗阻”后,曹老集镇纪委明显显得方法不多,准备不足。这也是当前基层执纪普遍存在的问题。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面对跌倒的同志,不能有一处了之的思想认识。相反,要在“打板子”的基础上,拿出足够的耐心去拉一把。这样,方能体现执纪的“严管”与“厚爱”。
众所周知,制度的生命在执行。处分决定不能执行彻底,再好的执纪监督制度都不能走远。这起处分书“悬空”事件,暴露出的恰恰也是这个问题。不管问题大小,纪检部门都应拿出铁面执纪的态度,绝对不允许在纪律红线面前“谈条件”“讲情面”“搞弹性”。否则,一些问题会反复存在,甚至还会有变异的可能,这最终会消减理应紧密的干群关系。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对于执纪监督来说,有纪可依是前提,从严执纪是保证。在执纪监督亟待由治标向治本迈进的背景下,出现这样的问题,着实需要引起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格外注意。毕竟,执纪不能从严,既会影响社会认同,还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走向改革的深处,其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文/赵耀世
来源:红网
作者:赵耀世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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