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据此,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我们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广东此举意义重大。关于教育惩戒权,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社会大众,此前都曾议论纷纷。
教师面对个别“熊孩子”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可以说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教师之所以面临这样的尴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手中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教育法律法规只强调不可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却没有明确地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有鉴于此,社会各界通过讨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必须的。
但是,目前这个话题的讨论深度也仅仅局限于该不该给老师以惩戒权,至于惩戒包含了哪些具体的行为方式,以及惩戒需要怎样的实施程序,这些关于操作性的问题却几乎百分之百属于空白。
惩戒权如果不细化、具体化,仅仅在道义上空喊“应当、必须”,这是没有太大价值的。不经严格定义的惩戒一旦实施,马上就会陷入体罚的争议。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惩戒与体罚就是一种行为的两种表述,往好听处说是惩戒,难听一点就是体罚了。
正因为如此,关于惩戒权的讨论哪怕喊得山响,作为实践者的教师是不会真正有所行动的。要想推动教育惩戒权的落地,目前首要的问题就是在技术层面解决惩戒权的定义、分类、程序等。
广东的这一步虽然迈得非常小,但到底是在全国范围内“吃螃蟹”的举动。广东之前,尽管也有不少地方在地方立法、规范文件中明确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戒,但因没有触及“何为惩戒”的实质问题,所以其本质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的宣示。
广东此举意义重大,大就大在教师以后可以据此进行惩戒权的操作了。但是,也有必要指出,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细化还有太大太大的探索空间。责令站立、慢跑属于合法的教育惩戒,反过来说教育惩戒是否就仅仅局限于罚站罚跑两种呢?恐怕不是。既然如此,何不在教育惩戒的问题上规定得更加全面、详实一些呢?如果我们拿这个问题来要求广东方面,则未免过于苛责了。原本,他们也只是在《学校安全条例》中顺便提及,这项地方立法并非专门针对教育惩戒问题。
也就是说,广东的学生如果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老师除批评之外还可以视情况给予罚站、罚跑等惩戒。至于说惩戒还包括哪些,具体如何来实施,其他地方完全可以接过广东的接力棒,继续进行探索和细化。
按照主管部门此前的透露,全国性的具体细则应当已经在制定当中。教育惩戒权事关学校和社会的重大关切,一方面是要慎重,一方面也应小步快走。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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