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要及时发现并制止虚构原价、先涨后降,禁止发布处方药、烟草类广告,显著区分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双11”即将到来,11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对京东、天猫、美团、聚美优品等10家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11月4日《北京青年报》)
电商“先涨后降”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的问题,每年这个时间节点,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要对电商们进行集体约谈,但每年仍是难以杜绝,屡见不鲜。
据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介绍,去年“双11”期间,监管部门对在淘宝、京东、天猫等辖区外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的部分长沙卖家的商品价格,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诚信监测,结果显示有1065件商品出现先涨后降的现象,其中65.63%的商品在“双11”当天是涨价的,34.37%价格持平的。
实际上,对于电商“先涨后降”行为,我们有法可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近年来,在对电商“先涨后降”违法行为,约谈的多,表态性“严厉处罚”的多,鲜见出重拳处罚的。一项调查显示,电商促销商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显然,如此丰厚的利润,即便是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处罚,违法违规成本之低,也会让商家铤而走险。
要想防范电商“先涨后降”的消费欺诈行为,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让国家法律带上“高压电”,形成高压态势。当然,除此之外,还在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权,遇到价格方面涉嫌“先涨后降”,消费者可以保存有效证据,进行维权; 还要架构“黑名单”惩罚机制,用机制倒逼网店“套路”无处遁形。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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