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与现行版本相比,《<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是,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互联网新业态成为增补重点,并不意外。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爆发出的垄断争议层出不穷,不仅引发了企业间的争斗,广大用户也深受其扰。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曾指出,国内互联网领域已衍生出寡头竞争、限制性竞争、跨界竞争、并购突出、数据竞争等特点。
现行《反垄断法》之于当下互联网业态,主要有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市场上出现的很多新情况,如二选一、算法合谋、数据垄断等问题,在《反垄断法》往往难以找到具体依据,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存在适用难题;二是,互联网日新月异,现行《反垄断法》制定于十几年前,存在一定的观念滞后、视野狭窄等问题。
早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就曾指出,《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将来的需要,“在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就充分体现了现实的迫切。
例如当下的热词“大数据”,它到底应该是属于谁的数据?当一个平台根据用户的检索记录,从而分析出用户的偏好,这些基于单个用户的个人行为得来的数据,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体?再如,平台根据亿万人的消费习惯,分析总结出了“用户行为报告”,报告里的数据应该是属于平台还是公共?
这些问题或许并不是那么好回答,但是两个原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权益,企业在利用时应该获取充分的授权、给予牢固的安全保障;而大而广的“大数据”是群体特征的一个反映,具有公共属性,企业应有向社会公布、向公众告知的义务,而不是视为私产,挟数据自重,甚至搞起了数据垄断。
近几年,在互联网领域,一个突出的痛点就是,大家都知道一些问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在认知层面没有多少分歧和障碍,但是具体到如何认定,在法律层面却出现了不够精准的尴尬。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十余年,至今仍然没有一家互联网企业因此被认定为垄断并接受处罚。
当然,一部法律的大修,并不是简单地把新状况加进去,而是要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在处理市场问题的时候,应该摒弃那种把任务都交给法院的思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当矛盾无法依靠沟通和行政手段调和时,公检法等机关才应最后出场。司法既不是、也不能成为反垄断的日常执法机关。因此,反垄断的立法,应尽可能地明确、强调行政监管的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1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已经明确指出“二选一”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市监部门虽然有工具,但是碍于这些工具没有详细的“说明书”,所以总是有些投鼠忌器之感。
现在《反垄断法》的大修,就是要给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吃下定心丸,放心、放手去监管。该约谈的约谈,该罚款的罚款,性质严重的,该整顿的整顿。要知道,法律也是服务于市场的,制定《反垄断法》无非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良性竞争。
回想《反垄断法》刚实施时,互联网界的BAT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而如今又是一番新面貌,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没有止步不前的市场,也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在《电子商务法》已经先走一步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大修势在必行,这既是查漏补缺,也是着眼当下,放眼未来。
来源:红网
作者:史桥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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