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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担全责”具有标本意义
2020-01-13 16:15:12 字号:

2019年4月20日凌晨,湖南邵阳北塔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小车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醉酒驾车的司机刘某被撞身亡。事故发生之后,刘某的父母将与刘某聚餐的陈某和刘某堂兄一同诉至法院,认为是这二人邀请刘某喝的酒。日前,邵阳北塔区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邀请喝酒与刘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1月13日《潇湘晨报》)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并未劝酒, 也未要刘某酒后驾车,而是提醒刘某不要酒后开车,刘某拥有驾驶证, 完全明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自身酒驾、超速且未系安全带造成的。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 刘某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恶果, 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邀请喝酒与酒后驾车是两个行为, 邀请喝酒不必然构成邀请人对被邀人侵权,原告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

看过很多类似酒驾、醉驾案例的报道,基本是判决同时聚餐的其他人全部或部分担责。笔者参与过一些工亡等案例的处理,很多案件处理强调人都死了,死者为大,不问过错,不问因果,要求他人或组织无条件担责的做法只能无语,只能是纵容类似恶行的前赴后继。男子醉酒驾车身亡,“醉驾者担全责”,这个判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具有重大的标本意义。

“醉驾者担全责”,强调了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凭啥担责?比如其他两人没有喝酒,没有劝酒,你一个人喝酒,凭啥要人家为你的喝酒行为担责?一些案例无过错责任的滥用,变相地纵容和鼓励了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这是很多“闹”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就得依法办事,死了不是理由,拿过错证据来,是谁的过错,就得谁担责,胡“闹”必担责,甚至要刑拘,哪还有这些“闹”什么事情呢?

“醉驾者担全责”强调了因果关系。所谓的公平原则,往往就是把因果关系抛之脑后,没有因果关系,非得要他人为死者担责,处理结果一点都不公平。邀请喝酒和醉驾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喝酒不开车,司机应当知道这一点。就算喝酒人不是司机,当时没有身亡,回家后身亡也不能强迫他人担责,他人不知道你能喝多少,何为清醒状态,他人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没有因果关系,岂能要求他人不公平担责?

作为司机,岂能忘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基本要求?“醉驾者担全责”,这个判决值得喝彩。“醉驾者担全责”,应该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指导原则,醉驾者家属要求别人担责,实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出示合格有效的证据,一律判决败诉,其他不是司机的饮酒者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严格执行,才能营造文明聚餐的良好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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