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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传播病原体”就该严惩不手软
2020-02-05 18:20:54 字号:

“放任传播病原体”就该严惩不手软

正在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时刻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

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面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总有一些人、一些事显得格外刺眼。2月4日,云南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外通报称,该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最终,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可谓是大快人心。

令人担忧的是,“放任传播病原体”并非个例。比如,广西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再比如,青海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在这几起案例中,虽然相关当事人均被立案侦查,受到了应有的处理,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理应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否则,不仅会增加疫情扩散风险,加剧人们的心理恐慌,造成社会混乱,更可能严重干扰抗击疫情工作大局,致使疫情防控所有努力付之东流。

“放任传播病原体”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存在违法之虞。此前,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即可判断,“放任传播病原体”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无不妥。

“放任传播病原体”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必须依法查处,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这方面,一些地方对哄抬物价、趁“疫”打劫的处罚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如北京某药房分店将进价为200元/盒的口罩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相关部门对上述药房抬高口罩售价商户开出300万元巨额罚单,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笔者认为,对于“放任传播病原体”者,就该像处罚趁“疫”打劫一样,开出“顶格处罚”的单子,让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及时警醒“梦中人”。当然,这不仅是为了“杀鸡儆猴,以儆效尤”,更是一种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任的态度。

疫情来了,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当生命遭受巨大威胁,特别是不幸被病毒感染,心情难免着急,心态难免失衡,有点过激言行也是正常的、理解的,但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既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新型冠状病毒才是我们唯一的、共同的敌人,矛头应该一齐指向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而不是助纣为虐、胡乱挥舞、伤人伤己。只有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同仇敌忾,相互关爱,从自我做起,阻断病毒传播,才能守住生命的防线,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红网

作者:丁恒情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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