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使用苹果手机?辞退!日前,江苏盐城市某酒业公司这样一条公告,在网上引发热议。该公告文件显示:如使用苹果手机员工,限30日内更换为国产品牌手机,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所有员工不得购买苹果手机,违者直接辞退;如购买华为手机,将给予零售价15%的补贴。9月17日,该公司回应称:“这是一个公司内部通知……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即便是普通公民也有权支持国产手机。”(9月18日《潇湘晨报》)
是购买、使用苹果手机,还是购买、使用其他品牌手机,员工本有着对于商品的自主选择权。
员工与企业,不过是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等待遇,一方提供工资等待遇换取劳动力,仅此而已。企业并管不到员工“工作八小时”之外的私域事务,并包办统揽不了员工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购买、使用什么品牌的手机。
强求员工不买、不用苹果手机,而使用以华为为代表的国产品牌手机,姑且不说员工高兴不高兴;难道员工弃用已购买的苹果手机,所导致的大几千元财产浪费,由该企业弥补?换用其他品牌手机的费用,又莫非是由该企业承担?别把员工的钱不当钱,好不好?都是辛辛苦苦做工赚来的!
至于说到员工的辞退问题,的确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6类情形,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概而言之,即过失性辞退。但使用苹果手机,并不构成工作过失。
如果硬要说,禁用苹果手机,只准用国产品牌手机,是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总须是和劳动(工作)相关的,须是围绕员工的劳动(工作)而制定的,诸如劳动报酬方面的、工作时间方面的、劳动纪律方面的,等等,而使用什么品牌的手机,却属于劳动(工作)无关因素。禁用苹果手机,只准使用国产品牌手机,也成其不了规章制度。
一些企业,强求员工弃用苹果手机,改用国产品牌手机,往往打着支持国货,乃至爱国的旗号。但是,在这个地球已然成“村”,国际间经贸合作日益密切的全球化时代,就说苹果手机,在我国上海、深圳、郑州等多地,都有着代工工厂。要求员工禁止购买、使用苹果手机,又何尝不是在和工作在这些代工工厂的同胞们过不去?
打着支持国货,乃至爱国的旗号,禁止员工使用苹果手机,只许使用国产品牌手机;不能不说,这样的爱国,是肤浅的,狭隘的。
在一个和平年代,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是否爱国的标志,并不在于抵制这货那货,也不在于是否支持某货,而在于是否尊重代表全体国民意志的法律,以及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民众权利——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民众对于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劳动法》所确定的,不论使用什么品牌手机的员工,都一视同仁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使用苹果手机就辞退?不要打着支持国货的旗号,来侵犯员工的法定权利。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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