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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的”与“拿盆的”
2020-11-01 18:36:01 字号:

“杀猪的”与“拿盆的”

“一个杀猪,一个拿盆”,是家乡的一句土话。此话多用于父母教子无方,比如,孩子贪玩不做作业,就一打一骂夫唱妇随,好比小时候老家过年杀猪,几个壮汉抓猪上案,屠夫拿杀猪刀,助手拿盆接血。我引此语当然意在借喻,若将“杀猪的”喻作凶手,“拿盆的”则相当帮凶。

三个成群,五个结党。没有“拿盆的”鼓励纵容,“杀猪的”独木难支,往往不是难达目的,便是选择罢手。拿父母罚童说事,通常冲动之下夫欲动手,若妇喊打,夫或真下手;若妇递棍棒,夫会狠下手,不然“父威”何立?殊不知,打人没有吓人凶,多半时候,夫本意只是狠话吓子,并非真想动手,因为有妇助阵,夫便无回旋余地。要命的是,“一个杀猪,一个拿盆”虽手法不一,然酿致后果殊途同归,非但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甚或构成违法犯罪。

谈判桌上屡试不爽的“红白脸策略”,就是利用对手既想与你合作,又不愿与有恶感对方人员打交道的心理,安排两人分别扮演“红脸”“白脸”角色诱导对手妥协的策略。其实战要领在于,“白脸”一般扮演强硬派“放炮”人物,态度坚决寸步不让;“红脸”则扮演温和派收场人物,既拿“白脸”当武器压制对方,又与“白脸”积极配合,巧妙撮合双方合作达成对己有利协议。说穿了,此策被奉为圭臬并广泛应用,正是其可规避“一个杀猪,一个拿盆”的破坏效应和多失恶果。

设若说,民事行为上“一个杀猪,一个拿盆”,导致危害后果尚且可控的话,在社稷外交事务上“一个杀猪,一个拿盆”,则有可能导致不可估量毁伤后果。如果把二次大战发动者希特勒比作“杀猪的”屠夫,戈林、戈培尔、曼施坦因、古德里安、隆美尔、勃洛姆堡、冯·博克、古斯塔夫·凯特尔、希姆莱、海德里希,被称为希氏手下的“十大帮凶”就是“拿盆的”。可以说,希特勒这个“杀猪的”犯下罄竹难书滔天罪行,这些“拿盆的”也“功不可没”。

戈培尔歇斯底里帮助希特勒疯狂鼓吹法西斯主义,用煽动性演说实施精神控制也好,“东方戈培尔”日本法西斯之父大川周明疯狂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声嘶力竭鼓吹忽悠大和民族神族论和粉饰侵略战争亦罢,两个恶魔主动甘当“拿盆的”,其实都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妄想和卑劣私欲。封建专制史上那些“拿盆的”奸佞之所以主动纵恶,助推“杀猪的”昏君暴戾亡国,动因何尝不是如此。

有人用被动为“拿盆的”开脱,其实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经典判例柏林墙守卫案中,射杀攀墙西逃青年的东德卫兵因为杀人罪,被法庭判处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被告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义正辞严地反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为唾弃某某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在这个世界上,良知是最高准则,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无视的。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可见,正常人完全可以凭借心智良知规避沦为“拿盆的”帮凶。一样道理,现实中不少“拿盆的”倒霉蛋,也因为“执行命令”导致侵害后果而受到法律制裁。冤枉乎?一点不冤枉。

防“拿盆的”,固然需要仰仗个人人性复活、道德觉醒和良知回归之自律,归根到底,还得依靠好的制度约束之他律,将人性之恶和权力之恶关进制度笼子。试想,没有“杀猪的”,哪来“拿盆的”?“杀猪的”呜呼哀哉,“拿盆的”还会阴魂不散吗?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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