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星新闻报道的“无法安葬的20岁大学男生:母亲讨要‘死亡证明’16年,尸体保管费已近20万”引发广泛关注。报道发布后,有好心人同情死者母亲胡月琴的遭遇,向她捐助了20万元。11月15日,胡月琴告诉记者,已经给儿子举行了告别仪式,并进行了遗体火化。(11月16日 《成都商报》)
据了解,2003年4月上海,胡月琴的儿子被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随后病情恶化,在53天后去世。为了给儿子治病,她花了40多万元,但还是欠医院12.4万元医疗费。胡月琴说,因为欠医疗费,医院一直不开具儿子的“死亡证明”。“没有死亡证明就不能销户,不销户就不能拿到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不能火化,也就不能安葬。”
不可否认,“欠债还钱”属于常理,医院希望追回医疗费的初衷可以理解。可《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拖欠费用”是债务问题,“提供证明”是法律义务,二者不该并联看待。为了追讨费用,拒绝开具“死亡证明”,终究说不过去。
“自古道盖棺事定,入土为安。”对一个家庭来说,孩子长期无法下葬,情感伤害不小。拖欠医疗费,又还不清尸体保管费,债务压力势必会越来越大。可以说拖得越久,收回医疗费的可能性越小,至此院方又难免背上不小的道德压力及法律压力,总体上看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不过,站在院方的角度,不开具《死亡证明》,也有其无奈感。毕竟近二十年前,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医院毕竟不是执法机关,倘若病人家属拖欠医疗费用,院方即便付出不少的维权力量,也未必能将款项追回来。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基础,又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提供处理依据,误会也就越来越大,渐渐成了一个“死结”。
实际上,因拖欠医疗费,医院拒开死亡证明的案例虽然不多,却也现实存在,胡月琴的遭遇并非孤例。有媒体报道,2009年7月,沈阳的小李在医院内跳楼,虽经抢救仍不幸身亡。由于家人拖欠3万元医疗费,医院表示不交钱就拒开死亡证明。同样的情况,近几年也偶有出现。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完善相关法规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方面出具死亡证明的义务,强化医院依法维权的能力。让医院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能依法要求债务人偿款,将债务的问题与下葬的问题区分开。同时,优化殡葬机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处理流程,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让亡者不必等待证明。
一个青年人2003年至今才得以下葬,终究还是太久了。是否开具《死亡证明》,不该让任何人纠结。相关机构还是有必要投入法律资源给予完善和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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