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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通报单位社区”尽早废止为宜
2020-11-18 20:25:38 字号:

“卖淫嫖娼通报单位社区”尽早废止为宜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晒出某地一社区和派出所粘贴的通告。通告中表示,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相关负责人解释,通告是为了整治辖区内的违法人员,使得他们在进行违法活动前能够“三思而后行”,自通告发出后已经取得良好效果。

众所周知,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很多违法者并不能被绳之以法。将已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的违法事实通报给单位、社区以及家庭成员,无疑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通告发出后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效果良好”并不代表治理手段具有正当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家人违法家属自然有权得知事由,但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单位、社区。除此之外,将其行为通报至单位社区,很难保证单位和社区会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保密,所造成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违法者被辞退以及隐私遭到泄露。也就是说,通报至单位和社区很可能成为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额外处罚形式,这与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基本原则相违背。

固然,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相较于盗窃、斗殴等恶劣行为,该行为对社会危害并不大,若该行为需要受到通报,那比其更恶劣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受到通报呢?更何况,将违法事实通报至违法者所在的单位和社区,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人尽皆知的情况,这与中国古代的“上街示众”又有何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卖淫嫖娼人员虽然违法了法律,但依法而言,其人格尊严权并不因此而被剥夺。

任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盲目追求一时的整治效果,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卖淫嫖娼通报单位社区,这样的规定还是尽早废止为宜。

文/冶双良(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冶双良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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