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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注视”溺水少女:单纯指责民警意义甚微
2020-12-07 16:57:38 字号:

民警“注视”溺水少女:单纯指责民警意义甚微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最近,安徽某地派出所接到报警——一女子在河边停留多时,怀疑跳水自杀。民警来到现场后在岸边劝导女子的过程中,女子突然转身跃入水中,这时岸上的民警上演了“精彩”的一幕,从目击者拍摄的视频中看,他们犹豫了一会,之后手挽手涉水试图施救,但是走到中途就停下了,后来有人脱衣下水施救,但没有救到,女子被打捞上来后已经死亡。此事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在微博评论区,不乏指责民警的声音,“反应太慢”“不配当警察”,也有人为民警着想,“警察的命也是命啊”“不会游泳没有携带设备”。后来有律师指出民警涉嫌“玩忽职守”。

我们对于很多事情的认知往往被媒体形塑,以至于当“民警”和“落水”这样的字眼一起出现的时候,我们想到的都是“英勇”“英雄”这样的词汇,期待他们像超人一样救人于危难之际,哪怕不成功也要“成仁”,而这次“民警‘注视’溺亡女子”,不但没成功也没“成仁”,还透着旁观与冷漠气息,一下子颠覆了人们以往对民警的认知,也触动了社会的神经。

事实上,民警并不是万能的,一举一动要遵守规定,个体背后是制度,而制度规定和现实情况往往存在错位。媒体以往铺天盖地宣传的那些“英雄”,大都凭借个人能力,这恰恰反映,面对个体落水这样的突发事件,集体在组织和协调上的乏力。

令网友愤怒的,毋庸置疑是救援之前的“毫无准备”与救援过程的“慢条斯理”。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以及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技能,处警单位应当配备救援器材,然而事实上,水域救援所要求的专业性很高,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即使会游泳也不一定能救人,弄不好还要搭上自己的性命,这已经超出了“基本”技能的范围,而绝大部分派出所也并不配备专业的救援设施。就连媒体正面的宣传也不可避免这一致命漏洞——2011年东方网的一篇报道中写道,“袁伟群扔下饭碗,带领协警王元德、李俊烨、魏伟生开车直奔事发地点榕东大桥。仅3分钟时间,袁伟群等人赶到,就在他们所驾驶警车距离该女子约5米的时候,女子突然撒手跳入榕江。之后,袁伟群攀上护栏从离水面近十层楼高的桥上纵身跃入滚滚榕江中……桥面与江面落差27米,现场群众报以掌声。”看到这里,不禁想问,民警接到极可能发生跳江自杀的警情后,毫无任何准备,“赤手空拳”去救人,难道不可笑吗?明知跳下去很危险,容易搭上自己的性命的情况下,贸然跳下去有意义吗?是为了博得现场群众鼓掌吗?用警察的一条命换取赞美之声,满足大众对警察的“畸形”期待,值得吗?

在此次事件中,目击者称“警方做过施救,只是没第一时间跳入水中”,事后派出所回应称那边水特别深,往前走一步就是深渊,四五米深,警察也积极施救了,有辅警把衣服脱了下去了,但没有救到,最后也有特警队员到场,不会下水也下去了。现实中大部分地区在民警入职时,并不要求必须会游泳,也较少有专业救援的培训,因为民警的职责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专业救援任务往往由消防部门承担。既然民警缺乏救援专业性,派出所是否有责任让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呢?答案是肯定的,“不会游泳”不是免责事由。《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但问题在于,发现局面不可控时再增派专业救援人员,等人员赶到时很可能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救援时机,理想的情况是一开始就派专业救援人员和民警一同处警。然而由于部门之间的分隔以及工作流程上的要求,在紧急情况没有出现时,似乎很难做到“有备无患”,这时救援效果就难以保证。正如此次事件中,民警在看到女子落水后及时上报了情况,但是等特警赶到时已经丧失了救援时机。这样的救援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救援。

我们要看到,作为个体的民警背后是整个制度在发挥作用,此次救援失败,不能归咎于民警自身“玩忽职守”,而是整个公安局接处警工作制度的漏洞。长时间存在的制度漏洞,终于在当下集中暴露了出来,同时也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全社会如何预防此类事件,以及公安部门在接到类似警情后,如何最大程度上为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预案,保证救援的迅速和专业化,避免人员伤亡,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指责民警个人意义甚微,即使这些民警受了处分,也无法避免下次类似的情况不再发生。

文/张涵博(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涵博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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