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长沙市高铁南站保洁员甘女士“捡到钻戒上交反被罚款500元”的消息上了热搜。甘女士所属保洁公司称:罚她是因上交晚了,没有第一时间上交。目前,甘女士很委屈,和涉事公司就此事正在进一步商讨中。
捡到钻戒上交,本是拾金不昧的善举,反被罚款500元,不免给人是非不分、对错倒置的观感。
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涉事列车12点50分停靠,13点16分发车。甘女士充其量也就20来分钟打扫时间。她说,光打扫车厢就用了20分钟。那枚价值万元的一克拉钻戒,是从犄角旮旯里被拖把带出来的。她不是珠宝专业人士,不辨真假,并没十分在意,怕上下楼上交耽误了打扫,就先以工作为主;打扫完又因内急出车厢去了下厕所。人有三急,这也可以理解。就在这时,组长打来询问电话,她当即反馈捡到戒指并上交。从她捡到戒指到上交,整个时间间隔也就16分钟。包括办案民警都说她上交及时,为人老实。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她关于没能第一时间上交的解释,是合乎情理的。
不妨逆向思考一下:假如甘女士私藏不交,这枚戒指本就是从犄角旮旯里被拖把带出来的,就那么小个东西,即便是在安装有监控的环境下,在她弯腰的那一刻,也未必有人能知道她有没捡到什么,以及捡到的是什么。要想调查取证,证明她捡到了钻戒,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从常理不难推断:甘女士是个品行端正、手脚干净的本分人。
甘女士接到询问电话,当即承认捡到戒指并上交,从民法角度说,没有不当得利;并未拒不交出,从刑法角度说,也无涉侵占;她完完全全就是拾金不昧。
甘女士的月薪也才3500元而已。即便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单位通过扣工资进行抵偿,每月所扣部分也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可按涉事公司黄经理的说法,是因民警求情“所以才罚她500,平时罚她1000”,也就是本要扣罚到月工资的28.5%。岂不是随意扣罚工资成了这家公司的家常便饭?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平心而论,在车厢内捡到遗失物,应第一时间上交,不得带出车厢,作为列车保洁员的行规,相信涉事公司对保洁员应是有过告知的。但是,对于像甘女士这样没第一时间上交,却又事出有因的特殊情况,如若其解释合情合理,则还应加以宽容;即便不认可,那么,视为工作上有瑕疵(比如没第一时间打电话汇报),作出提醒甚至加以批评,也就是了;但是看人看事,还得看大体、看主流,对于甘女士上交钻戒的拾金不昧行为,还是应该予以嘉奖。否则,上交钻戒还被扣罚500元,今后再有人捡到遗失物,因故没能第一时间上交,后续还交不交?
俗话说:功归功,过归过,一是一,二是二,赏罚总要分明。如若只是一味紧揪住员工的工作瑕疵不放,像拿着放大镜一样吹毛求疵;而对员工上交钻戒的拾金不昧善举,则略而不谈,非但有失公平,也只会寒了人心。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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