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云南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应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感染者如没及时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将被追究刑责。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3日 人民网)
云南作为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最多的省份,面对艾滋病这样至今无法治愈的重大免疫系统疾病,出台的管理条例合理合法,无论是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去污名化进程,还是出于对艾滋病可能接触者的保护,甚至对于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都举足轻重。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行使某项权利时,却也有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当部分声音在为HIV携带者的隐私权而声讨不平时,是不是将其他未感染者的生命健康权视之草芥呢?这样的本末倒置当然不可取。于情,任何亲密关系包括婚姻都讲究相互地包容和理解,那么坦诚相待就是必须的第一步,病魔是可以面对的,故意地隐瞒既是对伴侣的不公平,也体现了患者对亲密关系对方的不信任;于理,性本来就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在不愿意与HIV携带者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对方拥有知情权,知晓伴侣的病情有利于更好地控制疾病的传播,也能够有针对性地与患者相处。
向伴侣隐瞒艾滋将被追究刑责,对于艾滋病的去污名化也有莫大的意义。实际上,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有性接触、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几种,相比乙肝、普通肺炎、肺结核等乙类传染病,仅从传播难易度来讲,艾滋病其实是能够比较规范地进行有效防治的,可正因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讳莫如深、缄口结舌的态度,公民不了解艾滋病,只听到艾滋传播的病例,徒增恐惧,于是本能地有抵制抗拒的态度,因此艾滋携带者更加不敢站在阳光下,隐瞒病情的情况又会让有意无意中的艾滋传播更为肆虐,长此以往,这样的恶性循环像“滚雪球”效应愈演愈烈。
通过社会的教育普及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在强威慑力约束下,从告知亲密度高、信任感强的伴侣、配偶开始,有助有HIV携带者逐步正常地扩大有效社交的范围。的确,法律、《条例》的要求也许有些直接,却能够最有效地在保护公民的同时,帮助艾滋携带者筛选掉带着“有色眼镜”的身边人,能够得到真正有爱的情感交流。良性的循环周而复始,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艾滋去污名化进程。
需要明确的是,云南《条例》中“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已有刑法规定进行重申、强调,而非新规定。在非卖淫、嫖娼的场合之下,还是要以艾滋病病毒传染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只有传染了艾滋病病毒,才能定故意伤害罪,并不是只要隐瞒患有艾滋病,不采取防护措施发生性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云南向伴侣隐瞒艾滋将被追究刑责是合理合法,是健康保护艾滋病毒携带者的进步,更是守护市民健康,促进艾滋去污名化的保障。
文/张烨(苏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烨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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