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因为无力替父亲还债,郑州9岁孤女陈蔓被当地法院限制高消费一事引发热议。据悉,陈蔓父亲在生前以5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买主王某。但是,在王某交付款项后,房子没能过户,陈蔓也无力替父还钱,最终法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15日,当地法院取消限制令,并对判决不当进行道歉。(12月16日《南方周末》)
9岁孤女,家庭破碎,又突然因为55万巨额债务成为“被限制高消费者”,这样的“飞来横祸”造成的打击,恐怕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不用说一个年仅9岁的女孩子。法院的机械化、缺乏具体考虑的判决令,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但同时,某些媒体对于限制性结果的大肆渲染,甚至将“被限制高消费”在报道中等同于“老赖”的做法,不啻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写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陈蔓成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于王某55万元的偿还,按此来说,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似乎无可置疑。然而,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履行能力等因素。”此案中的被执行人,是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9岁女孩,根本没有能力来偿还这笔巨额债务,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消极逃避、规避执行等问题。所以,当地法院在进行具体司法判决的过程中,首先就存在着曲解司法解释,忽视具体对象、具体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被执行者执行能力就进行判决的问题。
而根据女孩的实际生活情况来看,法院的“限制高消费”,虽然本身并不会对其生活消费造成大的影响,但这样一个带有处罚性质的名头,却实实在在地落在了9岁女孩的头上。这里面不乏法院对于原告王某利益诉求的考量: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被执行9岁女孩的实际监护人(爷爷奶奶)施加压力,使其同意通过“处理遗产”的方式还清债款。然而,帮助原告追回损失可以,但是不应当采取这种变相“惩罚”未成年、尚无执行能力的人的方式。非正义的手段,不仅无法结出正义的果实,给原告讨回公道,反而会给这个9岁女孩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这样的判决,正如法院在道歉书中所承认的:有违立法和执法的善意文明精神。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此事的新闻报道中,“被限制高消费”被改成了“老赖”这一用词。然而,它们本质上是两个概念。“老赖”,也即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却恶意进行逃避者。但“限制高消费”则同时包含“无力偿还”和“拒不偿还”等多种情况。将“老赖”的帽子,扣在并无偿还能力的9岁女孩头上,显然是错误的,而这两个字,可能把女孩推向深渊。此外,新闻报道对女孩家境、家庭关系的夸张化描述,对女孩“欠债不还”的反复强调,更可能对女孩造成巨大伤害。
目前,法院后续取消了该判决,并就对女孩造成的伤害进行了道歉。经过这件事,法院该思考:怎样让结合实际情况的审慎判决多一点,让那些未经思考就做出的处罚少一点?媒体也该感受到自己肩上沉甸甸的担子,努力还原事实原貌,多去关注案件本身,以及孩子后续的生活、心理健康等问题,而不要只是把闪光灯对准那些看似充满“爆点”的词汇。或许,司法工作者和媒体人,都需要在温度与理性、常理与法理之间,找到一个能托起9岁生命重量的平衡。
文/吕行(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吕行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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