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立生
日前,郑州一法院院长及妻子被曝打人一年多未结案,当事人肖女士就此提出质疑。1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回应:事发后双方多次调解不成,目前警方已成立了专案组,按刑事案件进行专案侦查,“一般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轻微伤按治安案件处理,轻伤按刑事案件处理。”(1月19日 大众网)
回溯一下:2019年8月25日,这起肢体冲突发生在惠济区法院院长彭连城及其妻子,与该法院一名法官的前妻肖女士之间,后双方被小区邻居拉开。若果如肖女士所谓——“彭连城的老婆从楼上冲下来,对其谩骂、殴打,随后彭连城也动手打人……她本人只是被动的用手遮挡”的话,那肖女士以女对男、以一对二,对彭连城夫妇一方,又能造成怎样的伤情呢?
事后双方都申请了伤情司法鉴定。肖女士的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书落款日期为当年9月13日。当年11月5日,彭连城称,他的妻子也做了伤情鉴定;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称:“结果还不便透露,因为牵涉法医学人身损伤鉴定,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自己已知晓。”但至少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当时鉴定结果已出。
“轻微伤按治安案件处理”,那该案从当年8月25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计起,早就应于当年10月底、11月办结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轻伤按刑事案件处理”,亦即假如彭妻鉴定结果为轻伤,姑不考虑肖女士是否正当防卫因素,推定至迟当年11月5日彭妻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该案至迟2020年2月也该侦结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犯罪嫌疑人后的提请逮捕时限为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规定: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时限也是7日;《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亦即总计至多3个月14天的侦结时限。
可是彭妻果然轻伤吗?要是轻伤,郑东新区公安分局不是早该对肖女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肖女士早就陷入被动了吗?可一个明显蹊跷的事实是,反倒是受轻微伤的肖女士,多次就案件迟迟未结、彭连城夫妇未受依法处罚提出质疑。
所以,合乎逻辑的推断是:彭妻要么也轻微伤,要么压根无伤,该案本就是一起案情相对简单的治安案件,只不过双方多次调解未成。可是,调解本以自愿为原则,涉事公安机关又怎能强做和事佬,强和稀泥,强按牛头喝水呢?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调解,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罚就是;又怎能因调解未成,就把案件高高挂起,一挂经年?
当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理当闻风而动,对该案实行内部监督;肖女士也无妨提请当地检察机关,对该案实行法律监督,促使该案尽快办结,依法依规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当地纪监机构,也应介入,对涉事公安机关的违法拖案,予以严肃问责。
法院院长,知法犯法,和人上演“全武行”,本就有损法官形象。“法院院长打人案”久拖不结,更是只会给人彭院长一方身份、背景特殊,享有特权,使得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被虚置,当地公安机关对之曲意庇护——涉嫌渎职枉法的不良观感。
轻微伤治安案件,事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事大。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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