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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补出的行政乱象令人忧
2021-01-27 22:16:18 字号:

补证,补出的行政乱象令人忧

文/朱永杰

据1月26日《大河报》报道,郑州八旬老太太丢失了房产证,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结果因为要求她和她丈夫的财产继承人共同来申请补证,但她丈夫1993年已经去世,而补办不了。

于是,一纸诉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上法庭。一审在金水区法院。但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不给马先生的母亲补证,不违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补证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他母亲的诉讼请求。

二审在郑州中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的母亲因原房产证丢失要求补证,并非该房屋的初始登记,该房产的权属状态在1999年发证时已经明确,房产的权属状态不因为补办登记发生变化,因此,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马先生的母亲和他父亲的财产继承人应共同到场申请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马先生的母亲的房屋补证申请。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行政官司败诉是要追责的。按照《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追责应该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60日内作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9年7月1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今判决书已经下达18个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对拒不给马先生母亲补证的工作人员予以追责了呢?

事实是,经过大河报记者的追问,没有任何追责。对此,八旬老太太十分生气。她想知道拒不给她补证的人受到处理没有;她的儿子马先生认为,2016年9月28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发生法律依据适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对有关人员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不给一个87岁的老太太补证,属于严重不作为,难道经办人员不该被追责?当时,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补证现场,他就询问该中心有关领导如何追究该案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且应该赔礼道歉,但没有人理会他。

房改房的房产证丢失,这是个普遍现象。房主夫妇一方去世,可能是个个例。但仅仅是补证,房产的信息不需要更改,怎么就会如此艰难呢?这就是当前一些部门所谓依法行政而产生的乱象,令人气愤,令人忧虑。

叫人大跌眼镜的时候,提起诉讼之后,居然还到了二审。这个过程是折磨人的。一审法院的司法水平,显然让人生出是否及格的问题。简单的案由,清楚的诉讼目的,居然判决老太太败诉。

最大的问题是,几年前明明有《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目的就是提高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然而我们发现,有些部门眼里根本没有这个《办法》,他们就是这样明目张胆违法行政,就是不执行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就是大有置人民群众监督于不顾的无所谓做派……这真可谓令人心寒。

业内法律专家认为,《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需要法律之剑斩断那藐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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