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维扬书生
近日,安徽宣城。一小学生在学校偷拿了同学钱,被父亲带到澄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过警察蜀黍的教育,孩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抹着眼泪说:“再也不拿了”。(4月24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家长带孩子到派出所“自首”的新闻,媒体曾报道过多次。2013年3月,浙江金华婺城区一位10岁男童偷拿家里39元钱买玩具后,被母亲带到金华婺城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自首”;2020年5月,湖北十堰一名9岁的小女孩因为上网课时充钱玩游戏,被爸爸张先生带到派出所“自首”……
这些家长在孩子犯了小偷小摸错误后没有护短,而是“大义灭亲”,果断带孩子去公安部门“自首”,接受警察叔叔的教育,让孩子内心受到强烈触动而痛改前非,家长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做法,还是先别忙着点赞。
带孩子到派出所“自首”,是家长失职的表现。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教育孩子是家长的天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是扎根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影响远超老师的教诲,明代学者陆思仪说:“教子工夫第一在齐家,第二在择师。若不能齐家,则其子从孩提以来,爱憎颦笑,必有不能一轨于正者矣,虽有良师,化诲亦难。”清代学者张伯行也说:“教小儿不但是出就外傅谓之教,凡家庭之教最急。”孩子犯了错,家长要第一时间担起教育的责任,而不是推给别人。将孩子带到派出所“自首”,让警察叔叔代替自己批评教育孩子,这是在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
带孩子到派出所“自首”,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孩子在学校偷拿同学的钱或在家偷家长的钱买玩具、打游戏等,连一般的治安案件都算不上,更构不成犯罪,为什么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呢?公安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群众平安的专门机构,家长把一般的家庭教育问题上升为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小题大做的做法透露出的是家长对法律的无知,客观上也造成本来就很紧张的公共资源的浪费,损害了民警的执法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带孩子到派出所“自首”,是在给公安部门添乱,不但不应得到支持点赞,还应受到严肃批评。
孩子偷拿别人或家长的钱后,家长首先要对反思自己平时对孩子的教育方式有无不妥之处,俯下身子与孩子进行交流,了解孩子内心真实的想法,满足孩子合理的需求,不仅要教育孩子“不以善小而不为”,更要教育孩子“不以恶小而为之”。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这才是家长正确的打开方式。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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