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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诽谤女同学,唯严惩方能增加造谣成本
2021-06-18 23:32:01 字号:

大学生诽谤女同学,唯严惩方能增加造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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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王思聪追不到女生就出言威胁骚扰,已是刷新下限的行为,可没想到,下限还能被继续突破。中山大学一男生的行为,便证明了这一点。

据中山大学官方通报以及当事人的自述,该校国际关系学院学生会主席赵某晨,在追求多名女同学未果后,心生恨意,伪造大量聊天记录、虚假裸图,将女生塑造成夜赚千元的“卖淫女”形象,并广泛传播。据悉,共有十余名女生卷入其中,其中多人因谣言影响而患上抑郁症。

赵某晨的行为,不仅刷新道德下限,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去年,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一案中,被告人郎某、何某就按此条法规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坚决保护。

目前,该男生被处行政拘留三天,这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作出的行政处罚。然而,考虑到该事件的恶劣程度,不少人认为,眼下的处罚难以匹配当事女生所受到的伤害。

就当事人而言,若受害女生对此结果不满,可继续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追到底,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考虑到受害者是学生,恐难以投入自诉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成本,当地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杭州检方在“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一案中的做法,将案件“自诉转公诉”,帮助受害者维权。只有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少了,加害者的违法成本才会升高,造谣者才不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公检法机关积极介入,有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

此事中,还值得关注的是,造谣者被依法追责,传谣者呢?过往网络谣言中,传谣者与当事人多是陌生人关系,但在中山大学这一事件中,传谣者是同校甚至同院的同学,他们与当事人拥有强相关的联系,并不需要付出多大的时间与精力,便能甄别出事实真相,却又为何轻信了谣言并私下传播?说到底,谣言带来的猎奇与低俗想象,战胜了他们心中对于同学的善意。虽能躲过法律的制裁,但他们恐怕也应引以为鉴,在道德上反省自己。否则,劣币驱逐良币,恶意驱赶良善,当谣言降临到自己身上时,周遭也无人替你申辩。

文/张雨龙 (南京师范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雨龙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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