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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底偷拍,缺的是监管惩治而非一句“小心”
2021-07-10 19:12:35 字号:

裙底偷拍,缺的是监管惩治而非一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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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旅客黄女士在上海站候车室排队检票时感到身后男子不断用身体贴近她,行迹反常,怀疑其可能在偷拍,于是报警。民警赶到与黄女士丈夫将准备逃离的范某当场抓获。视频显示,范某在候车室等车时,看到穿裙子女子,便上前插队,侧身贴在受害女子身后,并用提前绑在右脚运动鞋上的偷拍设备对准裙底。警方在范某身上查获用于偷拍的录像设备4套,内存卡3张。目前其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澎湃新闻 7月10日)

在报道这则新闻时,媒体作出了“小心”的提醒,然而须知,“小心”不能惩治恶行,唯法律可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偷拍事件当下并不鲜见,这恐怕反证出,现有的法律惩处力度不足,难以产生足够大的震慑效应。

尽管从刑法角度,偷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而个人“全裸照”或隐私照片等是否算入其中则仍待明确。此外,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的,才能定罪处罚。

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偷拍设备为何可以随便买到?针孔式的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应当属于生产和销售都受到严格限制的物品,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此次偷拍事件中,那些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裙底偷拍,缺的是监管惩治而非一句“小心”。强化“偷拍绝不可为”的底线意识,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严查严罚,才能真正从根源处制止偷拍行为。

文/张紫雯(广西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张紫雯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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