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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盗刷14万,“短信服务”不是银行逃责挡箭牌
2021-07-18 16:03:14 字号:

女子被盗刷14万,“短信服务”不是银行逃责挡箭牌

文/黄齐超

2017年4月3日,覃女士深圳Z银行储蓄卡这张卡被人在境外盗刷42次,共计141441.41元。她认为Z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偿还被盗存款与利息;银行以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没有及时止损拒赔。覃女士诉至前海法院。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被盗刷款项金额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139元。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7日 《广州日报》)

覃女士的银行卡未离开身边,竟然被人在境外盗刷14万多元,这分明就是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理当承担覃女士的所有损失。可是,银行居然以覃女士未购买短信服务拒赔,逃避责任。法院最后依法判决——涉事银行赔偿谭女士的一切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可谓明智之举。

诚然,如果当初谭女士购买了短信通知服务,在第一笔存款被盗刷时就及时挂失并报警,也能起到止损的效果,损失不至于这么多。但是,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是否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这是储户的自由选择,银行没有权力强制储户购买短信通知服务。最关键的是,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与储户是否购买短信毫无关联。所以,短信服务不是银行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银行想借此“耍赖”,没门!

事实上,银行理应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谭女士的银行卡为什么会被盗刷?可能是犯罪分子刻制了一张谭女士的银行卡,也盗走了谭女士的银行芯片信息。银行卡芯片信息被盗取和刻制,银行难道不该及时发现并短信通知持卡人吗?从这个角度看,银行要么在安全技术上存在漏洞,要么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这就是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责任的原因所在。

如果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损失当然由储户自己承担,但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却依然被盗刷,这就是银行的责任了。毫无疑问,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在储户是否购买短信通知服务上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谭女士的这起案例,应当对银行是个警示。首先,应该从技术层面升级安保措施,确保银行卡不被盗刷。其次,发现储户银行卡芯片信息异常,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持卡人,起到预警作用。最后,持卡人之所以没有购买短信通知服务,大多数是因为费用问题。银行可以提供免费或更实惠的短信通知服务,这样就可以降低大额盗刷事件的发生。

概而言之,银行不能把所有的盗刷都推到储户身上,别心存侥幸,以“没购买短信通知”为借口,推卸责任,而应当把用户的资金安全放在心上,并多从自身找缺陷,提升银行卡的安全级别和服务质量。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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