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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慢作为”担责,是给网民上了一堂普法课
2021-08-20 19:57:27 字号:

群主“慢作为”担责,是给网民上了一堂普法课

文/江婷

近日,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官网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某物业公司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创建了微信群,从2018年到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该群内对张某某恶意辱骂,张某某多次向群主李某发消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李某仅在群内发布提醒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公告并随后解散该群,但在之前一年多内时间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法院判决认定,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而群主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道歉声明至少30天。

群员在微信群内遭辱骂,群主不作为要担责?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作为微信群建立者和管理者的群主,有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群聊的超出一般成员权限,理应也有规范群成员行为、维持群聊文明秩序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被侵权人张某某已多次向群主李某求助,但李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均未予理睬,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显然没尽到及时阻止的义务。而在另一案例中,两名业主在物业创建的微信群中互相辱骂,而群主在双方争吵时多次劝阻,劝阻无效后解散了该群,及时尽到了阻止义务。

当今社交媒体普遍发达,作为在线交流载体的微信群中,捏造事实传播谣言、恶意辱骂他人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微信群究竟属不属于公共空间?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会不会被追责?管理群聊的群主应该尽到哪些义务?这些都是广大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上述判决案例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

其实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多个法院判决案例早已表明,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群主应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群主在察知侵权行为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遵法守法,不分线上线下。在网上开展任何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规范,不能逾越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不论是群成员还是群主,都要认清微信群的公共空间属性,理性发言,文明发言,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切莫因为一时冲动而吞违法的苦果。群主“慢作为”担责,就是给网民上的一堂普法课。

来源:红网

作者:江婷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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