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17日,重庆一男子蒋某因宠物犬丢失报警求助,警方在处理宠物狗走失的警情时意外发现,蒋某是他们追踪多时的嫌疑人,其涉嫌多次盗窃电瓶车,遂将蒋某以涉嫌盗窃罪刑拘。此外,警方仍在为蒋某寻找丢失的宠物犬。
面对如此戏剧化的案件,重庆龙水派出所在此次办案过程中有两点值得称道:对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充分维护了法律威严,体现了执法之严谨与敏锐;警方在确认蒋某为盗窃嫌疑人身份之后,仍调动警力为蒋某寻找宠物犬,这一看似矛盾的举措体现了当地派出所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与维护,不因报案者的特殊身份而对警情草草了事或拒绝处理,这“一码归一码”的做法,值得我们称赞。
针对此次事件,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网友感到愤愤不平,“为小偷找东西,浪费警力”“不要帮他找,让他也知道东西被偷是什么滋味”…… 网友们的愤怒在于,为何盗窃嫌疑人还能得到与守法公民同等的法律对待?若法律面前“好人”与“坏人”也平等,法律还能起到规范与威慑的作用吗?
《宪法》明确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均是我国公民,即使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且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蒋某在法律上属于中国公民,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是谁也不能剥夺的。而蒋某多次盗窃电瓶车涉嫌盗窃罪,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重庆警方“一码归一码”的执法行为,恰恰是对我国法律公正与严谨的佐证,如果拒绝蒋某求助,反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旨在通过纠正当下错误而指向未来。基于此,惩罚之意义绝对不在于惩罚本身,而在于减少社会罪恶。同时,刑法依法保障人权,“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因此,对违法人员采用的惩罚方式应该在最大程度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纠正违法分子错误观念,减少未来违法可能性作为出发点。在盗窃电瓶车的案件中,若将“不帮其找丢失宠物犬”作为惩罚手段,不仅对蒋某深刻认识盗窃的错误性、彻底纠正盗窃行为无益,更容易在社会中形成“冤冤相报”“以恶制恶”的不良风气。
认为“警察不应帮助小偷”,实际是“唯道德论”思维占据理性的结果。在“唯道德论”者看来,道德好坏是一切事物的唯一评判标准,并且将道德定性这一主观行为看作是一劳永逸的。道德成为一个人的免死金牌或砍头令,因一个人一时做了件“坏事”就对其“盖棺论定”,这本身就是道德不过关的表现。同时,当“道德至上”“道德唯一”思维先行于法治思维,容易消解法律的公正性,破坏执法的严格程序,影响审判结果,反倒再次产生不公平、不道德行为。
警方为嫌疑人寻狗,看似疑惑,实际是在法理和伦理的双重兼顾下做出的合理合法行为。我们在为重庆警方“一码归一码”执法行为叫好的同时,也是对依法执法、灵活执法、民主执法的呼吁。
文/吴雨林(湖南师范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吴雨林
编辑:陈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