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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 “高空抛烟头”,是恶习难改还是缺少惩戒?
2021-12-05 19:00:50 字号:

又现 “高空抛烟头”,是恶习难改还是缺少惩戒?

——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在四川泸州某小区,一未熄灭的烟头从天而降,掉落婴儿车上将车顶直接烫穿。为找出罪魁祸首,民警经过申请硬核喊话:通知一下所有业主,我们可能要验每个人的DNA。在警方检测烟头DNA结果出来的第二天,一位向某某来到派出所自述其长期在农村生活,加之家里反对自己吸烟,就顺手从窗户上将烟头丢了下去,并向当事人道歉,派出所随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12月4日 中国新闻网)

此结论一出,评论区网民就炸了锅:“和长期生活在农村没什么关系,明明就是个人素质低,这个锅农村不背”“所有人DNA费用应该让他出”“耗费许多社会资源后,迫于压力才来说明情况,这也算情节显著轻微”等呼声频起。大家在抒发不平和愤怒的同时,让笔者又想起此前发生在上海、深圳、重庆、杭州、江西等地的“楼上丢烟头,楼下着火烧车、楼下阳台衣物着火”等案件。这些年“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现象,真可谓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随着城乡建设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类似“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现象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为什么“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现象屡屡发生?笔者认为:除了居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乏、物业监管缺乏力度外,最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虽然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但从现行法文条款来看,高空抛物虽然危害极大,但如果坠落物没有产生实际损坏后果,肇事者也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应该是“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现象频频引发的主要原因。和本文中所述网民的呼声一致:假如肇事者一直不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所有牵扯到的小区居民都进行DNA鉴定的话,检测费用谁来承担?牵扯到警员的精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又由谁来买单?没造成严重后果就仅仅批评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肇事者会不会因为社会容错率太高、太宽容,第二次继续顺手“高空抛烟头”?这样的恶习在其他人身上会不会重复发生?

当然,如果此案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则略显过重。虽然此文中的“高空抛烟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通过警示、处罚乃至拘留等治安处罚手段对其进行惩治,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具体可援引的条款。因此,针对“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现象,从立法的角度,在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搭建更科学合理全方位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乃至发生人命关天后,才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是不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

“高空抛烟头”的行为真是害人害己,一颗烟头也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希望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都要遵守公德、遵守法律,改改个人的“随手”便利和“潇洒”习惯,杜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更科学、客观的治安条例或者法律条款,让“高空抛烟头”等高空抛物行为在法律约束范围内禁行,让不规者付出法律应有的代价。

文/夏颂涵(重庆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夏颂涵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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