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记者昨日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不合格充电宝产品。此次抽查107家企业生产的108批次移动电源产品中,2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5.0%,涉及“街电”“米洛临”“马克工坊”“优尚电子”“嘉士伯”等。其中,标称东莞市倍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复检仍不合格。(2月10月《今晚报》)
近年来,劣质“充电宝”安全事故不时见诸报端,机场、地铁、工厂、民宅和学生宿舍等多个场所均有发生,事故轻则起火冒烟,重则爆炸伤人。现在,市场监管总局已将这些涉事企业与产品名称公布于众,消费者也可以积极维权,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曝光线索,依法惩戒相关商家与生产商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若充电宝属于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销售企业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否则,消费者要用好法律维权武器,提出合法赔偿诉求。
更为重要的是,让劣质充电宝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到法律的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若触犯《刑法》,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等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尤其是对触犯刑法的生产企业与销售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罚他个倾家荡产,绝不能心慈手软。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已成为国际通用惯例。在不合格充电宝被曝光宝后,决不能让“用生命充电”一语成谶,监管部门应责令经营者追踪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并采取召回措施,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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