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晴 (西京学院)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指出,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让红色江山代代相传,成为时代赋予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使命任务。(4月2日 《光明日报》)
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与国家富强离不开英雄烈士的前赴后继与无私奉献。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是无数先烈们用血肉之躯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城墙,才让家和,让国安。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便崇尚英雄、敬畏英雄,自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中华儿女不畏艰难、奋起反抗,涌现出了无数的“肝胆义士”。他们凛然正气,饱含着一腔热血,不畏生死,冲往战场,才换就了我们今日的安稳。
然而,近些年来,有些人却昧了良心、毫无底线,“吃水忘了挖井人”。他们为了流量,以不良言论、恶搞图片等形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不论是信奉历史虚无主义,还是攻击诋毁英雄人物,这种行为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尊严,也在不断冲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判公开道歉,到微博大V“作业本”侮辱邱少云烈士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再到网红李某贤在烈士墓碑前摆Pose、“辣笔小球”公然发表贬低戍边战士形象和名誉的言论被判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这些行为于情难忍,于法难容。从难以界定到写入法律,这一切都在表示着公众与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
《民法典》第185条的“保护英烈”条款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侮辱诋毁英烈人物,是对民族共同记忆的遗忘,是对民族共同情感的背叛,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否定,容易伤害人民情感,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负面影响。依法对侮辱英烈者提起诉讼、加以审判,警告着那些毫无底线的“迷失者”与“流量乞丐”,靠诋毁英雄人物并不能“出圈”“黑红”,反而会招致全民唾弃与法律审判。
从设立烈士纪念日,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制定民法典、实行刑法修正案,再到公开审判、依法严惩抹黑英烈者捍卫英雄尊严,这其中无不在体现着“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数字,据不完全统计,近代以来中国已有约2000万名烈士为国捐躯,其中有名有姓的只有196万名。虽然他们之中的大多数姓名无从考证,但他们以挥洒的热血铸就的大好山河永垂不朽。英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脊梁,我们要以道德之义、以法律之名捍卫英雄们的荣誉与光辉。
饮水当思源。清明节将至,在这个缅怀的日子里,我们怀念故人,也更加怀念为我们牺牲的革命先烈。一个向上的国家与民族,从不会忘记捍卫国家尊严的先驱英烈。抚今追昔,鉴往知来,英烈们的“史诗”告诫我们,只有全社会上下一心、共同奋斗,才能破除险阻、度过万难。关爱英雄、崇尚英雄、敬畏英雄、学习英雄正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清明之际,向所有为人民幸福、民族独立的先驱英烈们致敬,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来源:红网
作者:郭一晴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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