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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赔散播他人信息,“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2022-07-03 19:39:48 字号:

为索赔散播他人信息,“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严奇

何先生居住在西安市长乐东路附近,6月26日他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出来进入非机动车道后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没结案,但对方一直追要赔偿。近日又莫名频繁接到询问招工的电话,查询后发现是交通事故另一方陈伟(化名)在多个微信群里故意公布他的电话信息。(7月3日 《华商报》)

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虚构招工情况散播他人个人信息,且不说“造谣传谣”,扰乱用工市场,倘若何先生有心追责,即便被认定为“事故受害者”,陈伟(化名)恐怕也得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出门遇车祸、受伤难工作、医药费用大的情况,陈伟愤怒、焦虑的心情或可以被理解。理性来看,两电动车相撞,如无重大损伤,本可以和平解决。纵然一方有重大过错,索赔也应当建立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之上,至少需要等待警方认定,再不济也可以通过正规媒体寻求帮助。企图“用魔法打败魔法”,使出超出法律框架的索赔招式,“有理”也易变成“无理”。

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交换电话号码保持联系,属于公认的社交规则。然而,伴随着社交网络的高速发展,由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安全威胁比比皆是。恶意公开他人手机号码,制造电话轰炸,已成为人人皆可使用的低成本骚扰手段。通过提供非接触性的联系渠道,引导大众自我保护十分必要。

例如,前些年部分互联网企业便推出了“虚拟电话服务”。面对可能遇到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我们或可以鼓励纠纷双方依托权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虚拟电话联系渠道,由公安机关介入参与管理,避免常用电话被公布后,对当事人的工作、家庭造成不利影响。摆脱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无用社交”,想必也符合网络生活泛滥下的社会趋势。

诚然,遭遇交通事故纠纷,我们不必以最大的恶意揣度对方。袒露个人真实身份,寻求信任与理解,也有其必要性。不过,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尽力赔偿弥补的基础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也有利于促成公平、公正的协商结果。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期待安全、封闭又科学的联系沟通渠道。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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