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尚久
7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江西赣州南康区街头,有派出所立了一块告示牌曝光“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引发关注。当晚,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通过竖告示牌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已撤除告示牌。(7月12日 《潇湘晨报》)
卖淫嫖娼行为有伤社会风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家庭幸福,危害身体健康,为社会风尚和道德所不容,我国明令禁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无论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都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本无可厚非,但也不能伤及人格尊严。
早在2010年11月,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年12月,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尊重。
十多年过后的今天,法制环境日益健全和完善,但曝光“失足妇女”隐私的事件却仍有发生。江西赣州南康区公安局所属金鸡派出所在街头立了一块告示牌,将“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公之于众,虽然公示人员都被打上马赛克,但这依然有侵犯人权、泄露隐私之嫌,不排除会被熟人一眼认出的可能,让他们今后如何“抛头露面”。作为执法者,闹出这样的“笑话”,实为不妥。
有效维护特殊人群的人格尊严,体现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防止执法简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杜绝竖牌曝光“失足妇女”之类事件再度上演,“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才能得以充分彰显。
来源:红网
作者:苏尚久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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