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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诈”不该“父债子还”
2022-07-22 16:59:54 字号:

打击“电诈”不该“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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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西南政法大学)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纸《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综合措施十个一律》在网上引发关注。根据这份文件,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

无独有偶,此前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和连城县也曾颁布过类似的限制政策。显然,类似这些地方颁布此类限制政策,目的是想要以孩子的招生入学作为要挟,进而严厉震慑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让其他人不敢再走上这条犯罪道路。

可问题在于,打击涉诈类违法犯罪活动不该殃及子女。无论电诈分子的犯罪行为多么恶劣,多么令人深恶痛绝,都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由犯罪分子本人独自承担,“父债”岂能由子女来还。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意味着,不管是涉诈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孩子,还是其他犯罪分子的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只要符合该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应该享有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权利,不管是公办优质学校,还是普通学校。

平等受教育权,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明文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缘由予以剥夺。而新罗区的一纸规定,却在子女没有参与父母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让无罪之人戴有罪之身,对电诈犯罪分子的子女采取实质性的惩罚,剥夺其子女公平、合法的受教育权,显然经不起法律的审视。

据了解,新罗区这一规定实施已有三年多时间,主要涉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想而知,当地这种明显不当的法外施罚于法无据且于情不合,并且已经使得一些孩子因此而无辜牵连,受到歧视,因此决不能让这种有违法治精神,无视教育公平的“连坐”政策成为地方执法惯例,需及早遏制,予以纠偏。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只为看起来很“解气”,简单粗暴的做法或许短时间内能达到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并不一定能经得住法律的考量。祸不及子女,孩子的受教育权不该沦为震慑犯罪的工具。

来源:红网

作者:陈海明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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