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最近,一条关于优衣库的用工视频,在网络上成了热门。重庆女子小苏试岗优衣库导购,结果被安排先擦玻璃一小时,擦玻璃被店长认定不合格,不予录用。在警方和劳动仲裁部门的介入下,最终店长赔偿了她12元。有网友称,“这是我看到第二个去优衣库面试让擦玻璃,然后说没擦干净不录用的,大家要吸取教训。”(9月21日 澎湃新闻)
为考察能否胜任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试岗无可厚非。然而,重庆这名女子试岗优衣库导购,首先被安排先擦玻璃一小时,她辛辛苦苦擦完了玻璃,最终却被店长认定不合格而不予录用。如果警方和劳动仲裁部门不介入,连12元的赔偿款都拿不到。这哪里是试岗,分明是想“白嫖”应聘者的劳动。笔者认为,“试完不用”,试岗岂能成侵权的“挡箭牌”,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试岗、试用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利用试岗、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购”工作一般仅为引导顾客购买物品,而实际上其岗位内容更加广泛。如“擦玻璃”为了使橱窗更明亮,更能够吸引顾客的关注,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那么,擦玻璃行为也就属于导购的职责范围。然而,从网友的反馈情况看,优衣库招聘存在类似问题,已不是第一次招人过去试岗擦玻璃,而擦完之后说没擦干净,便将应聘者打发走。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无疑是“白嫖”应聘者的劳动,不仅不合情理,也损害了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试用期内员工从事的工作质量,达不到在招聘该岗位人员时的录用条件,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即便应聘者在试岗、试用期确实不符合岗位条件和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义务,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可见,当事女子报警求助,最终获赔12元,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巧妙”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霸王条款”,把短期用工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这样,既可以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导致不少企业乐此不疲。而试岗“试完不用”,又不给任何报酬,则更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打击和防范试岗、试用期等用工陷阱,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岗、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坚决抵制试岗和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试岗、试用后被无故辞退,还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此外,用人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不能“挖坑”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样,依法规范试岗、试用期的用工行为,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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