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仔细观察一下也不难发现,所有这些改革措施,都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那就是银行能不能破产。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企业不能破产,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不能将劣币驱逐出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良币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企业就不会有危机感。
而对金融改革来说,要能够使改革发挥最大效用,并推动金融企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建立退出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对经营出现了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淘汰,对资不抵债的银行实施破产。
那么,银行破产能否走进现实,何时才能走进现实呢?据媒体报道,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日前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并制定相应的退出规则。
这也意味着,有关银行破产的问题,可能已经列入到管理层的议事日程,关键就看何时才能变成现实了。因为,阎主席用的还是“酝酿”二字,而不是“正在”或者“即将”等就在眼前的字眼。
事实上,银行能不能破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如果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有没有银行破产条例,银行作为企业,完全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实施重整与破产清算。那么,有关方面为什么还要强调制定银行破产条例这一程序呢?难道破产条例比破产法还要重要吗?
显然,问题不在银行破产有没有法律依据,而在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仍不大愿意接受银行破产这个现实,仍把银行当作一个不可破产、不好破产的特殊经济主体,而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如果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自然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事实也是如此,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员,银行虽然也被称作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将银行当作真正的企业法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真正的市场调控工具。很大程度上,还是当作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当作政府干预市场的一张牌。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又怎么可能按照《破产法》的要求执行呢?又怎么可能不出现诸如垄断等完全违反市场规律的现象呢?
值得注意的是,当银行一再强调自己是企业的同时,却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完全与企业不相符的矛盾现象,亦即对银行有利的方面市场化了,对银行不利的方面却没有实现市场化,对员工和经营者薪酬实现市场化了,对企业和居民的服务却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对盈利实现市场化了,对亏损却没有实现市场化。特别是几大国有商定银行,在经营出了问题以后,竟然能通过政府注入资金和将不良贷款剥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让银行的资产质量“提高”,并最终由纳税人买单。而对地方金融机构来说,在出现不良贷款大幅上升、经营效益大幅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时,也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各种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如此一来,还有哪家银行具有危机感呢?还怎么会按照市场规律要求进行管理和经营呢?
也正因为如此,在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改革步伐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让银行破产的问题。因为,只要银行破产的步子不迈出,金融改革就很难说已经取得突破。特别在金融业放开以后,如果没有破产做支撑,不将劣币驱逐出市场,就必然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和影响。
倒是银行破产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譬如企业间的担保问题、居民存款问题等。因为,中国目前企业间的担保是非常普遍、也非常严重的。别说银行破产,就是一家规模稍大的企业破产,都可能引起强烈的连锁反应。而居民对银行破产,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处理不好,会产生强烈的社会震荡。所以,有关方面应当高度重视银行破产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与影响,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与措施,如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存款人的保护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而不是银行破产条例。
文/谭浩俊
来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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