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来自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几经周折联系上人工客服后,她得到的答复却是:“因为演出票品的特殊性与时效性,购票成功不支持退换票。(8月30日《工人日报》)
随着国内文化娱乐市场全面复苏,线下演出市场的愈发火热,“一票难求”的场景屡屡出现,与此衍生的演出门票问题也随之日渐增多。演唱会“柱子票”“墙根票”、销售平台疑似“跳票”等问题频发,尤其是,“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平台退票条款,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至于演出票为何不能退换,售票平台和演出方,给出的理由大致有两点,一则,允许退票一方面可能影响二次销售,对演出主办方、场地方收入造成影响;二则,若实行退票会助长黄牛的倒票行为,导致黄牛低成本囤票,甚至竞争对手恶意购票和退票。
表面看,不允许退票,是为了防范黄牛,通过倒卖演出票获取暴利,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演出公司与售票平台,不约而同地推出这项票务规则,似乎是替购票者着想,是在保障公众的经济利益。
其实不然,抵制黄牛,只不过是“不退不换”的托辞。若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不退不换,这种“一刀切”的票务机制,是一种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已触犯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售票方和演出公司制定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退票条款,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与现行法律相悖,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进一步分析,同属于文化市场领域的电影院,已开始架构退票机制,包括航空、铁路、酒店等领域,能换能退,早已变得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特别是,火车票与目前的演出票类似,一度是黄牛泛滥的“高发地带”,但随着铁路行业推出“阶梯退费”和“候补”方案,不仅方便了消费者合理退换票,黄牛恶意倒票的行为也得到遏制。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许多演出要求的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一致的“三证合一”方式,很大程度起到了打击黄牛的作用。以防黄牛为名不退票不换票,只不过骗人的“幌子”,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才是这些演出方和平台将这一“霸王条款”坚持到底的根源所在。
面对屡屡发生的退票难事件,除职能部门严格监管外,相关平台也主动探索,积极作为,一方面,借鉴铁路行业票务管理成熟经验,推出演出类“阶梯退费”和“候补机制”操作实施细则。比如,架构起严密的审核机制,退票时,要提供机票、车票、出差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退票;与此同时,架构购票信用监督机制,对于多次无故退票的账号,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预约购票,以此来力避“黄牛”扰乱演出市场。通过综合施策,既能实现消费者“退换票自由”,又能防范和打击黄牛,从而让新的票务机制做到“鱼和熊掌两者兼得”。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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