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霜石(南京师范大学)
据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小莉帮忙》近日报道,河南巩义市民王大妈称,儿子和一个聋哑女孩想要结婚,双方父母都同意,两个人还拍了结婚照,但是想领证却被拒绝。巩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结婚登记规范中明确说明:需要自主表达出自愿结婚的意愿。但女孩没上过聋哑学校,不会手语和表达,建议学习后再来办理,也会酌情尽量简化程序。(9月10日 澎湃新闻)
此事在网上一经发酵,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既然双方父母都同意了,民政局就不应该如此“多此一举”,按照需求走程序发证即可;也有的网友认为,在明知女孩是聋哑人的情况下,民政局还要求女孩自己表达出结婚意愿,有故意为难女孩之嫌,民政局此举属于“不近人情”。
然而,我们应该关注到,正是由于女孩有“聋哑人”这一特殊身份,民政局确实应该给其特殊关照。但是,这特殊关照绝非省去“自愿表达结婚意愿”,为聋哑人“大开绿灯”直接领证,而是要更加仔细核实结婚请求是否是女方的真实想法。考虑到现实情况下,有很多聋哑人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的特殊教育,他们并不能完全理解婚姻登记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这就使得其更易被卷入到被亲属胁迫结婚等事件中,难以为自己维权。因此,在登记领证时,民政局要反复确认当事人能够清晰表达出“结婚是我自己愿意的事情”就显得必不可少了。
实际上,关于部分特殊群体如何清晰流畅地表达自愿结婚意愿的问题,并不是仅仅依靠民政部门的努力就能解决的。要想提高特殊人群的交流手段和交流效率,应由教育部门具体落实特殊群体应受专业教育的问题;要想解决婚姻登记中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需要司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一旦真的结了婚,领了证,聋哑人群体如果遇到家暴等问题,要想为自己维权就得付出比正常人多十倍百倍的艰辛。由此可见,民政局此举并非“不近人情”,而是为维护特殊群体的正常权益加了一道保险。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各地民政部门也在尽量优化程序,为特殊群体结婚领证提供便利。如2019年《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就提出当事人为聋、哑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并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并按指纹。类似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切实维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同时,也给工作人员提供了可操作的工作范式,只要依章办事,特殊群体的领证就会更加顺利。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看到,此次巩义市民政部门的做法,体现出了对于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意识,相关部门的谨慎应该说无可厚非。我们期待,在未来,关于特殊群体的婚姻登记能够出台更加详尽细致的法律法规,在切实保护特殊群体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和简化手段程序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来源:红网
作者:季霜石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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