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妹 (山东大学)
9月12日,重庆酉阳自治县麻旺初级中学校通报:9月1日,我校七年级女生孙某 (现年12周岁) ,在校园内被八年级女生万某某 (又名冉某某,现年13周岁) 殴打,这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事发后,麻旺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教委开展调查处理。最终,学校给予万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同公安机关对万某某及其围观学生批评教育。而因施暴女生未满14岁,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9月12日 九派新闻)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报告显示,全世界每3个学生中,就有一个曾遭受过欺凌。
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一次次挑战法制社会的尊严,刺痛公众的敏感神经。不久前,海南13岁女生遭受多人多次霸凌导致左耳鼓膜穿孔,眼睛有异物插入造成不可逆损伤。由于施暴者均为未成年人,警方仅对其中已满十四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分析当下的校园欺凌现象,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显著特点:校园欺凌低龄化趋势。当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法律对双方的权益保障如何自洽?
我国并没有专门处理校园欺凌的法律,目前校园欺凌的直接法律依据依然停留在教育部工作方案层面,只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但施暴者受到“未成年人”身份的保护,加上校园欺凌现象难以取证,提起申诉更是几乎不可能,往往施暴者的惩治仅停留在口头教育、自愿“和解”阶段。比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现如今,随着社会和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往往比我们预想的更加早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他们稍不注意就会“走歪路”,但是“年龄”不能是犯法的借口,更不可能用一句“我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他还是个孩子”解决。
法律对未成年人施暴者的“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与此同时,也加深了各界人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思考。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在两会上拟提交《关于校园霸凌立法建议》,建议制定校园霸凌专项法律法规要明确校园霸凌的界定标准、重新划分责任年龄、更加细化惩治“量”的标准等等。2023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赵允、苏良碧等联合提交了《关于将校园霸凌入法的建议》。提案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校园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的“善”由我们来守护,小孩子的“恶”更需要我们去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治理不能只依靠传统的教育、调解等手段,更需要法律来保障被霸凌者的权益。而校园欺凌的法制化需要司法、社会、学校和家庭的通力合作,共同解决治理校园欺凌法律层级不高、法律职责不明确等难题,还未成年人一片成长的净地!
来源:红网
作者:吴妹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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